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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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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61 证券简称:瀛通通讯 公告编号:2023-010
债券代码:128118 债券简称:瀛通转债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副总经理何永华先生的配偶阳金菊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于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2月9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何永华先生于2023年1月6日被公司董事会聘任为副总经理后,其配偶阳金菊女士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

  上述短线交易获利共计60元,已由公司收回。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2月8日短线交易收益:短线交易数量×(卖出均价-买入均价)=1,000股×(10.83元/股-12.06元/股)=-1,230元,即应上缴公司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0元。

  2、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9日短线交易收益:短线交易数量×(卖出均价-买入均价)=1,000股×(12.12元/股-12.06元/股)=60元。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获知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公司副总经理何永华先生及其配偶阳金菊女士积极配合和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据此规定,阳金菊女士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收益60元已全部上缴至公司账户。截止本公告日,阳金菊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2、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阳金菊女士未充分学习、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对短线交易的买卖时点认知不清导致;本次交易是阳金菊女士自主行为,其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何永华先生的意见,何永华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阳金菊女士交易前后亦未告知何永华先生,何永华先生也未告知阳金菊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上述情况发生后,何永华先生及阳金菊女士进行了深刻反省,已深刻认识到了此次事项的严重性。何永华先生承诺: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督促本人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何永华先生及亲属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何永华先生及亲属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何永华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向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3、公司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不断强化培训宣导,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特别是加强提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其亲属的强化督促和学习,提示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何永华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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