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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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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八维集团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如拟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履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义务,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6、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新华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九明科技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如拟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履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义务,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6、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股东爱特威投资、华古投资、驷马投资、摩威投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企业如拟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履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义务,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本企业不会因合伙人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作为公司间接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肖九明、曹剑波、徐晔;作为公司间接股东及董事曾华春、刘善平;作为公司间接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项帅;作为公司间接股东及监事曾绍鹏、曾庆昌、倪冬姣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新华亲属邹延英、曾养生、邓旺辉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或“稳定股价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下述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其他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照如下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首先是公司回购,其次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最后是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采取上述措施时应考虑:第一,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第二不能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股东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依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股票;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净额的80%;

  ③公司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

  ④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

  当上述③、④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③项条件的规定。

  ⑤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份。

  (6)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公司回购股份,将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达到承诺上限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不会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实施期限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实施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实施增持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

  当上述①、③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③项条件的规定。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承诺,其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后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更长期限内不得转让的,从其规定。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达到承诺上限,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方案时,则启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实施期限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实施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20%;

  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50%;

  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后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更长期限内不得转让的,从其规定。

  (5)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如作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已增持公司股票的,则不再适用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要求。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其他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可以在采取上述措施之外采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其他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单位及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回购公司股份或者增持公司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应当就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部分,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公司可延迟发放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和津贴总额的50%,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本公司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包括将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八维集团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按照本公司转让原限售股份的价格加转让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将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依法回购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公司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新华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按照本人转让原限售股份的价格加转让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将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依法回购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3、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下转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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