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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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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
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2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

  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通科技”)于2022年10月20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原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承接。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神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神通”)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062号文核准,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8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1,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9,049,718.4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2,150,281.51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13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015号)。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原保荐机构东方投行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浙商证券承接,公司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分别与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神通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0月1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

  注:至2022年10月19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金额为2,000.00万元,未在上表中体现。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指公司,乙方指开户银行,丙方指浙商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一指公司,甲方二指沈阳神通,甲方一和甲方二合指甲方,乙方指开户银行,丙方指浙商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天宇、俞琦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或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东支行及浙商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及浙商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及浙商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及浙商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与沈阳神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及浙商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7日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1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日:2023年1月5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数量:45.00万股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已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年12月22日。

  2、预留授予数量:45.00万股。

  3、授予人数:40人。

  4、预留授予价格:4.6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实际授予数量与拟授予数量的差异说明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实际登记情况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一致,不存在差异。

  7、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由于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因此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2月2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406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2年12月26日止,公司已收到40名激励对象缴纳的450,000股限制性股票募集股款合计人民币2,079,000.00元,其中股本450,000.00元,溢价部分1,629,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新增股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100%。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5,000,000.00元,累计股本为人民币425,000,000.00元。

  四、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45.00万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完成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3年1月5日。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24,550,000股增加至425,000,000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宁波神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注: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结构表为准。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2日,公司对预留授予的4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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