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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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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惠程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1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前期已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7月29日、2022年4月30日、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0)、《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喀什中汇联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中汇联银”)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2022)湘民申6811号,因喀什中汇联银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红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喀什中汇联银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民终867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现将再审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再审当事人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喀什中汇联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二)再审请求

  1.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湘民终86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及理由

  1.2020年8月,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喀什中汇联银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兵红箭,要求中兵红箭赔偿喀什中汇联银的投资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涉诉金额总计2,408.65万元。

  2020年12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兵红箭向原告喀什中汇联银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共计1,473.86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6.14万元,由原告喀什中汇联银承担6.20万元,由被告中兵红箭承担9.94万元;驳回原告喀什中汇联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喀什中汇联银及中兵红箭均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喀什中汇联银于2021年1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3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民终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驳回喀什中汇联银的诉讼请求,一审及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合计32.29万元,由喀什中汇联银负担。

  2.经与本案代理律师沟通,本案属于系列案,鉴于部分案件原告已收到中兵红箭的赔偿款项,作为系列案的其中一件,本案应与其他已经判决案件的裁判标准保持一致。同时,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实施以前,本案二审法院于2021年6月立案,2022年3月作出判决,以致适用2022年《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进行裁判并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喀什中汇联银认为,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减损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申请人的法定义务,背离了申请人的合理预期,因此喀什中汇联银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3.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处于再审申请的审查阶段,喀什中汇联银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条件,仍需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公司将会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新增的诉讼、仲裁累计情况

  除已披露的诉讼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通知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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