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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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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22-078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207,191,711.72元及相关违约金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目前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由于案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估算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一文化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初593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北京金一越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越公司”)、杨岳、开封市银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矿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金一越公司于2021年1月签订《销售合同》,金一越公司向公司采购珠宝首饰货品价值人民币214,191,711.72元,杨岳为金一越公司在涉案《销售合同》项下付款义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金一越公司合计仅支付700万元,未能如期足额支付货款,公司催促其还款后其仍未能如期履行还款计划,公司对其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具体情况见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2021年8月31日、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17日、2022年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2021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1-087)《2021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23)《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2022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52)。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相关方:

  原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晓峰

  被告:北京金一越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卢文秀

  被告:杨岳

  被告:开封市银邦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杨来邦

  2、诉讼请求:

  ①判令金一越公司立即向金一文化公司支付逾期货款176,000,000元,《销售合同》项下金一越公司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的余款31,191,711.72元提前到期,金一越公司立即向金一文化公司支付余款,上述货款合计207,191,711.72元;

  ②判令金一越公司向金一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3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算,以9,0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算,以31,191,711.72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算,截止到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LPR的四倍计算);

  ③判令杨岳为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判令金一文化公司在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对银邦矿业公司提供质押的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的20%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⑤判令金一越公司、杨岳、银邦矿业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1,098,98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126,862.19元。

  三、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金一越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被告杨岳、银邦矿业公司辩称,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公司起诉的事实理由没有异议。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京0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金一越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7,191,711.72元;

  二、北京金一越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3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算,以9,0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算,以31,191,711.72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截止到实际付清之止);

  三、杨岳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北京金一越珠宝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对开封市银邦矿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的20%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北京金一越珠宝有限公司、杨岳、开封市银邦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责任保险费126,862.19元、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985元,由被告北京金一越珠宝有限公司、杨岳、开封市银邦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已披露的诉讼进展及其他新增诉讼情况

  公司就已披露的诉讼进展及其他新增诉讼情况进行了持续披露,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12月18日、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8月31日、2022年11月19日、2022年12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尚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对公司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案目前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由于案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估算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2021年度已基于谨慎性原则,对该案涉及的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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