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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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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2-103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暨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88号),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9,414,802股新股。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139,414,80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8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809,999,999.6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9,133,787.12元。上述资金已于2022年12月14日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81号)验证确认。

  二、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12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暨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目前,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增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翀翔、樊灿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丙两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乙方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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