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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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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2-81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张岱、于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张岱、于平: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2020年4月和2021年6月,你们分别承诺,为袁佳宁与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业绩补偿义务提供保证。截至目前,袁佳宁一直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你们也未履行相关承诺。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视整改情况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继续积极督促袁佳宁尽快履行其股份补偿义务。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加强管理,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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