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12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93       证券简称:奥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8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匡翠思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匡翠思先生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窗口期除外),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1,024,2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3711%。

  截至2022年12月21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匡翠思先生未减持公司股份,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遵守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匡翠思先生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一致。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截至本公告日,匡翠思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暨减持时间过半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002993       证券简称:奥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9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日诚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获悉吴日诚先生的父亲吴成春先生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具体情况

  经核查,吴成春先生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

  上述短线交易卖出均价低于买入均价,本次操作未获取收益。

  经核查,本次短线交易系吴成春先生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并非主观故意短线交易,吴日诚先生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吴日诚先生及其父亲吴成春先生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吴成春先生为吴日诚先生的父亲,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按“构成短线交易股份数量×(卖出均价-买入均价)”计算为-732.00元。吴成春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不存在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短线交易系吴成春先生对证券交易系统操作不熟悉,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充分所致,吴日诚先生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吴日诚先生对于未能对其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吴成春先生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吴日诚先生及其亲属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将不断强化培训宣导,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吴日诚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