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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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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51 证券简称:奥普家居 编号:2022-083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由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市场环境与公司制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继续推进和实施本激励计划已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经公司董事会审慎论证后,拟同意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与之配套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2022-075)。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4),公示期45天,期间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对此次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由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市场环境与公司制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继续推进和实施本激励计划已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经公司董事会审慎论证后,拟同意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与之配套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公司本次将以回购价格5.17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1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98,00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15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798,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3998235),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1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798,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预计将于2022年12月22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404,498,000股变更为401,700,00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已符合实施的前提条件;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相关人员、数量以及回购注销安排等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股份注销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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