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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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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93         证券简称:力生制药                 公告编号:2022-085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生制药”)于2022年12月2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2年12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的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12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8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53.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66元/股。

  具体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董事张平先生、王福军先生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2.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002393            证券简称:力生制药             公告编号:2022-086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2年12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的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12月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1名激励对象授予153.8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66元/股。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002393     证券简称:力生制药     公告编号:2022-088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生制药”、“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12月0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8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53.8万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9日,授予价格为13.66元/股。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2.2022年11月15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10日在公司公告栏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人数为81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3.2022年11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由独立董事方建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草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 2022年12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提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提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2022年12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 2022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激励对象符合法规规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21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67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2021年存货周转率不低于1.7次。

  (四) 本次授予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授予日:2022年12月9日。

  2. 授予数量:153.8万股。

  3. 授予人数:81人。

  4. 授予价格:13.66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6. 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内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激励对象因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草案披露的规则进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3)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I.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及草案中披露的其他情形。

  II.公司符合《178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III.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及草案中披露的其他情形。

  IV.激励对象符合法规规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V.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 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

  1、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指标计算:

  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股本

  净利润增长率=(考核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基准年度净利润-1)*100%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2]

  上述各年每股收益与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中涉及的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上“每股收益”与“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3、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股本增加的行为,新增加的股本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股本增加额的计算。

  2) 解除限售考核同行业公司的选取

  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公司属于“SW医药生物”之“SW化学制药”之“SW化学制剂”,同行业企业为“SW化学制剂”下全部境内A股上市公司(包括力生制药)。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调整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同时,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若某同行业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或异常值,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

  VI.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合公司员工考核办法拟定,其中对应不同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公司将细化设置不同的考核条件,尤其针对下属子公司参与股权激励的管理层,公司将结合其所属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设置合理的考核目标及业绩指标,针对性的拟定个人考核办法。个人考核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称职(A)、基本称职(B)、不称职(C)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评价表

  ■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在基本称职及以上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基本称职(B),则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对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期未解除限售的额度予以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称职(C),则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当期解锁额度,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7.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锁。若本激励计划本期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本期有效期结束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解锁条件,在有效期内解锁完毕。

  4、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二、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不存在卖出公司股份情况。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9日,将根据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初步测算,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独立董事意见

  1.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5.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6.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以2022年12月9日为授予日,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8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53.8万股,授予价格为13.66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12月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1名激励对象授予153.8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66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178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管理办法》《178号文》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力生制药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条件成就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力生制药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 第七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决议;

  2. 第七届监事会第14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 监事会核查意见;

  5.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关于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002393       证券简称:力生制药        公告编号:2022-087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和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2月9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12月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1名激励对象授予153.8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66元/股。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002393             证券简称:力生制药            公告编号:2022-089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化制药”)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形成的最高余额不超过折合人民币4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担保生化制药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发生的债务。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80年9月19日

  注册地点: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孙涛

  注册资本:30330.28万元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化学药品、化学药品制剂、原料药制造、中间体、诊断试剂、生化试剂制造业务。

  与本公司的关系:生化制药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7119.45万元,负债总额26608.19万元,净资产10511.26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9935.3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3052.34万元,实现净利润-3052.34万元。截至2022年11月30日,资产总额37202.45万元,负债总额28726.43万元,净资产8476.01万元,2022年1-11月实现营业收入21061.79万元,实现利润总额-2035.25万元,实现净利润-2035.25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的融资期限:12个月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生化制药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满足其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生化制药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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