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港”、“公司”)股东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钥信信息”)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7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76453233R)作为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港)股东,存在以下事实:
截至2018年3月26日,你企业直接持有数据港26.19%的股份。2018年3月27日至9月29日,你企业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数据港3.95%的股份。2018年11月12日,你企业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数据港1.67%的股份。减持后你企业持有数据港的股份比例为20.57%,持股比例变动合计达5.62%。但你企业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及时履行公告和报告义务,且未按规定停止买卖。直至2022年4月13日,你企业才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持有数据港股份变动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一)公司股东钥信信息将以此为戒,将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权益变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将进一步敦促5%以上股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交易及权益变动。
(三)本次警示函系公司股东钥信信息权益变动违反相关规定,不涉及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