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12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1236 证券简称:弘业期货 公告编号:2022-035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本金合计人民币2,100万元和相关收益;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称“秦淮区法院”)送达的(2022)苏0104民初16930号、(2022)苏0104民初16931号和(2022)苏0104民初16932号三份《应诉通知书》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富国瑞天”)提出的《民事起诉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2022)苏0104民初16930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受理机构:秦淮区法院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资产管理合同本金人民币18,2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收益至实际支付之日,以人民币18,200,000元为基数,合同约定月收益2%计算,起算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费用等。

  4、《民事起诉书》所载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10月29日富国瑞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国瑞天”)与被告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编号013576),委托管理资金1,200万元,管理期限十二个月(2013.10.21-2014.10.20)合同第7条、第12条第四项均约定资产管理收益不低于月均2%。富国瑞天向被告指定账户转款,金额如下:2014年1月29日转款400万元、2014年1月30日转款600万元、2014年3月13日转款80万元;2014年3月14日富国瑞天的子公司吉人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人财富”)转款120万元,转款金额合计1,200万元。

  2014年6月20日,富国瑞天、吉人财富与被告签署了编号014607协议,委托被告管理资金2,000万,富国瑞天分别于2014年6月20日、8月1日、8月29日转款400万元,管理资金权益转由吉人财富享有。

  2014年10月31日,原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向被告指定账户转款220万元,并于2014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编号0140152),管理金额3,000万,220万元为该合同转款流水。

  吉人财富、原告的全资子公司吉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让了所受让的全部资产管理合同中份额,并作为0140152号合同原告委托管理投资款。据此,被告原天津营业部确认收到委托管理资金1,820万元。

  合同签署后,被告支付收益,合同到期后进行续期并持续支付收益,直至2016年4月开始,被告不再支付收益,并且未归还本金。

  (二)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2022)苏0104民初16931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受理机构:秦淮区法院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资产管理合同本金人民币8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收益以人民币800,000元为基数,合同约定月收益4%计算,自2016年4月至实际给付之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费用等。

  4、《民事起诉书》所载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2014年自其他资产管理合同受让的相关债权中被告一直严格履约,按期支付资产管理收益。故2016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编号HY-G20160440),委托管理资金80万元,管理期限十二个月(2016年4月15日-2017年4月14日)。合同第1条注明乙方自愿每月按照委托资金4%向甲方支付风险补偿金,任何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并按约定补足甲方损失。根据该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分三次向被告指定账户合计转款委托投资管理资金80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收益,并且未归还本金。

  (三)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2022)苏0104民初16932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受理机构:秦淮区法院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资产管理合同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收益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基数,合同约定月收益4%计算,自2016年4月至实际给付之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费用等。

  4、《民事起诉书》所载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2014年自其他资产管理合同受让的相关债权中被告一直严格履约,按期支付资产管理收益。故2016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编号HY-G20160435),委托管理资金200万元,管理期限十二个月(2016.4.11-2017.4.11)。合同第1条注明乙方自愿每月投照委托资金4%向甲方支付风险补偿金,任何风险均由己方承担并按约定补足甲方损失。根据该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分四次向被告指定账户合计转款委托投资管理资金200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收益,并且未归还本金。

  三、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说明

  上述案件系“马华林事件”引起的系列诉讼,有关“马华林事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第十六节其他重要事项”之“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之“(一)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之“2、马华林事件”之“(4)马华林事件引发的民事诉讼”之“1)马华林以涉嫌伪造的公司印章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涉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系马华林伪造本公司印章后签署,本公司未批准、认可马华林的该等行为,也从未从该等行为中受益。上述案件原告曾于2017年7月基于上述案件事实及理由向秦淮区法院提起3起诉讼,秦淮区法院于2018年3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裁定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11月,原告再次就上述案由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3起诉讼,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2022年11月,原告再次向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寻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并将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苏0104民初16930号;

  2、《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苏0104民初16931号;

  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苏0104民初16932号;

  4、《民事起诉书》。

  特此公告。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