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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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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56 股票简称:东航物流 公告编号:临2022-038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7号)核准,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8,755,556股,发行价格为15.7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3,575,118.1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7,717,418.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05,857,700.00元。该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1日全部到账,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2966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货航”)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已于2021年6月2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二、本次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原因

  公司2022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5次普通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5次会议和2022年11月23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浦东综合航空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含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及利息)及备用发动机购置项目的预计节余募集资金(含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及利息)用于引进2架飞机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中货航;并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以及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2-032)以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临2022-037)。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近日,公司、中货航、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引进2架飞机项目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截至2022年11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四、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股份公司):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子公司):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甲方1和甲方2以下统称为“甲方”)

  乙方(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

  丙方(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引进2架飞机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

  账户名称: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21900354410555

  银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6号

  截至2022年11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用途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志骏、夏雨扬、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引进2架飞机项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对应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向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记载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经丙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丙方公章),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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