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欧阳剑环
财政部11月29日消息,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统一评估师管理,提高评估机构设立要求,有助于进一步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评估管理水平。
提升评估管理水平
根据征求意见稿,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财政部介绍,现行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评估行为、保护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评估行业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资国企改革不断深入,新修订的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有必要对部分条款加以修订与之相适应。同时,结合评估行业管理现状及发展目标,针对资产评估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需对现行条款作补充修改、完善,以进一步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评估管理水平。
提高机构设立要求
现行资产评估法共8章55条。修订后,征求意见稿在原条款基础上修改11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增加坚持党的领导的要求、统一评估师表述、提高评估机构设立要求等八方面。
其中,为压实合伙人或股东的责任,规范评估机构管理和执业行为,降低执业风险,本次修订提高了评估机构设立要求,明确了评估机构组织形式、合伙人或股东任职资格、分所设立门槛等内容。
本次修订删除了“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内容,这是考虑到评估方法的选择属于专业技术范畴,应通过评估准则予以规范,无需在法律中规定。业内人士介绍,在实践中,并非所有项目都适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简单的单项资产没有必要采用两种方法,有的评估项目受条件限制无法采用两种方法。
在法定业务执业条件方面,因法定业务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为维护国有资本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本次修订明确了承办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执业条件,同时,对法定业务的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规定。
在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方面,考虑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保存工作底稿等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因此本次修订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此外,为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本次修订就处罚条款与证券法规定相适应,明确了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的处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