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执行金额:约142,044万元
4、对公司的影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已按相关合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利息,本次案件受理费等714.9万元判决由公司承担。如判决生效后,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判决,农发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公司于2022年4月7日披露了农发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19民初17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2-025: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一、公司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对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2022) 粤19民初17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限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44191000-2019年(东本)字0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欠的借款本金399984013.94元及利息(以399984013.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基础上加113.75个基点,自2021年8月21日起计至2021年11月25日)、罚息(以逾期本金99984013.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基础上加113.75个基点再上浮50%,自2021年4月24日起计至2021年11月25日;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基础上加113.75个基点再上浮50%,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基础上加113.75个基点再上浮50%,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限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44191000-2019年(东本)字005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400000000元及利息(以2.4亿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基础上加113.75个基点,自2021年8月21日起计至2021年11月25日;以1.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1%,自2021年6月21日起计至2021年11月25日)、罚息(以逾期本金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1%再上浮50%,自2021年6月19日起计至2021年11月25日;以未清偿借款本金2.4亿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基础上加113.75个基点再上浮50%,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借款本金1.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1%再上浮50%,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借款本金2.4亿元对应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基础上加113.75个基点再上浮50%,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6亿元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41%再上浮50%,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限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44191000-2020年(东本)字0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44191000-2021年(展)字0008号《借款展期协议》项下所欠的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基础上加35个基点,自2021年8月21日起计至2021年11月25日)、罚息(以逾期本金1亿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基础上加35个基点再上浮50%,自2021年8月27日起计至2021年11月25日;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基础上加35个基点再上浮50%,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基础上加35个基点再上浮50%,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限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44191000-2020年(东本)字02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97400000元及利息(以2974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自2021年8月21日起计至2021年11月25日)、罚息(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上浮50%,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上浮50%,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马鸿、黄晓旋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1、2、3、4判项所确定的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有权在最高额债权1403431260元范围内以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1号的九宗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有权在最高额债权352111100元范围内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六宗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有权在最高额债权125342980元范围内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十七宗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9、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4031.71 元,保全费5000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已预交,由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鸿、黄晓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农发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已按相关合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利息,本次案件受理费等714.9万元判决由公司承担。如判决生效后,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判决,农发行东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三、备查文件
农发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2022) 粤19民初17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