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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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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2-072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1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针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11月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7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1名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其买卖公司股票交易时点在知悉内幕信息之前,在交易时点未获知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亦未有任何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或基于本次激励计划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其未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自查期间共有71名激励对象(包括上述1名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其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论证、决策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限定内幕信息人员的接触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2-073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1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一)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文件。

  (二)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至2022年11月17日通过公司网站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方式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享受高管待遇的其他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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