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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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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2-170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及公司银行一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浙02执617号之二)以及通过财务部自查获悉,公司银行一般账户已解除冻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概况

  公司于2020年8月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0)沪仲案字第1827号《仲裁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等文件,其仲裁原因为:

  2017年仲成荣、汤雷与公司签订《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仲成荣、汤雷关于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约定公司收购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千年”)重组方案中尚余9.68%股份事项上海千年应达业绩指标的先决条件。

  先决条件为:“根据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31名股东(包括管理层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及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5名业绩承诺义务方股东(包括管理层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业绩承诺义务方股东承诺标的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9,600万元、12,600万元、16,000万元。因此,本次股份转让的先决条件为:1、根据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出具的盈利情况专项审核意见,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达到或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或者,2、根据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出具的盈利情况专项审核意见,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小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但业绩承诺义务方股东已经根据盈利补偿协议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同时;3、转让方即管理层股东不再担任标的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管且已经满6个月。”

  根据公司公告的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关于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的相关数据,上海千年三年业绩承诺已完成。并且上海千年2019年12月16日股东会决议中,申请人已辞去上海千年董监高职务。

  至此,约定的股份转让条件已成就,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但公司违约并未支付,请求裁定公司向仲成荣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2,240.237万元,请求裁定公司向汤雷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859.111万元。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20】沪仲案字第1827号),裁决公司支付仲成荣、汤雷支付股权转让款23,099.348万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用及仲裁费。后续,仲成荣、汤雷依据已生效的【2020】沪仲案字第1827 号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一般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5,024,691.67元。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2022年6月8日、2022年9月1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4)、《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关于诉讼进展及公司银行一般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56)。

  二、仲裁进展及银行一般账户解除冻结的情况

  2022 年11 月2 日申请执行人仲成荣、汤雷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22)浙02 执617号案强制执行申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 执617 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公司财务部自查,因上述仲裁公司被仲成荣、汤雷向法院申请冻结的一般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浙02执617号之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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