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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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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2-083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98,574,247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11月14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21年4月16日,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汉马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6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8,574,247股新股。公司于2021年4月向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商用车集团”)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98,574,247股。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21年5月13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由555,740,597股增至654,314,844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限售期为18个月。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的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吉利商用车集团认购的股份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限售股份持有人吉利商用车集团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华泰联合对汉马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98,574,247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11月14日。

  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

  八、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2-084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廊坊龙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龙马”)等买卖合同纠纷:廊坊龙马等被告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58,882,124.73元及违约金(以购车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廊坊龙马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300,000.00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购车款;被告赵芳钦对廊坊龙马的欠款本金52,953,625.07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6,21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廊坊龙马、赵芳钦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营销分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6),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廊坊龙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皖0504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廊坊龙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58,882,124.73元及违约金(以购车款58,882,124.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廊坊龙马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300,000.00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购车款;

  3、被告赵芳钦对廊坊龙马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欠款本金52,953,625.07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21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廊坊龙马、赵芳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营销分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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