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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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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海信家电        公告编号:2022-057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1月7日以书面议案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的通知。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会议于2022年11月7日以书面议案方式召开。

  (2)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

  3、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年度上限(董事长代慧忠先生,董事林澜先生、贾少谦先生、费立成先生及高玉玲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项议案。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本议案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主要交易及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年度上限(董事长代慧忠先生,董事林澜先生、贾少谦先生、费立成先生及高玉玲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项议案,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关于2023年本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预计公告》。本议案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及批准《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董事长代慧忠先生,董事林澜先生、贾少谦先生、费立成先生及高玉玲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项议案,本议案的具体内容已于同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关联交易属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根据上述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本公司所知悉关联人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商业运作能力,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关联人能够遵守约定,及时向本公司交付当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服务、货物及款项。上述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不会对本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说明及独立意见,具体请详见本公司与本公告同日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文件。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说明。

  (三)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7日

  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海信家电         公告编号:2022-058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本公司              指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集团公司        指    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国际营销        指    青岛海信国际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营销管理        指    海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海信视像            指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香港            指    海信(香港)有限公司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1、本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与海信集团公司签署了《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在该项协议下本公司与海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就拟于2023年开展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约定。2023年本公司与上述公司拟开展各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总金额以及2022年1-9月同类交易实际发生金额详见后述表格内容。

  2、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于2022年11月7日召开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会议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年度上限的议案,董事长代慧忠先生,董事林澜先生、贾少谦先生、费立成先生及高玉玲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3、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不含增值税)

  ■

  (三)2022年1-9月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不含增值税)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介绍

  ■

  ■

  上述关联人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三)履约能力分析

  1、截至2022年9月30日,海信集团公司(母公司口径)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238.36亿元,净资产为71.03亿元,2022年1-9月海信集团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16亿元,净利润14.28亿元。

  2、截至2022年9月30日,海信国际营销(母公司口径)未经审计资产总额245.90亿元,净资产为1.77亿元,2022年1-9月海信国际营销实现营业收入121.28亿元,净利润-2.02亿元。

  3、截至2022年9月30日,海信营销管理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3.69亿元,净资产为1.00亿元,2022年1-9月海信营销管理实现营业收入26.27亿元,净利润为-14.22万元。

  4、截至2022年9月30日,海信视像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334.5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68.23亿元,2022年1-9月海信视像实现营业收入325.1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07亿元。

  5、截至2022年9月30日,海信香港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100.79亿元,净资产为4.86亿元,2022年1-9月海信香港实现营业收入99.07亿元,净利润为-1.28亿元。

  根据上述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本公司所知悉关联人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商业运作能力,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关联人能够遵守约定,及时向本公司交付当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服务、货物及款项。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本公司与海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相互采购电器产品的价格主要由双方参考同类产品市价,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本公司向海信营销管理销售电器产品的价格主要由双方参考同类产品市价,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

  2、本公司与海信集团公司、海信国际营销、海信视像相互采购原材料及零部件的价格是根据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本公司委托海信香港采购原材料及零部件的价格是根据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

  3、本公司向海信集团公司、海信国际营销、海信视像销售模具价格是按照同等质量条件下公开招标比价方式确定的市场化价格。

  4、本公司与海信集团公司、海信国际营销、海信营销管理、海信视像相互提供劳务服务的价格,以同类服务市场价为基础,根据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所进行的交易是双方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及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属何情况而定)之条款进行。

  (二)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协议签署日期:2022年11月7日

  2、交易方:  甲方:  本公司

  乙方:  海信集团公司

  3、协议有效期:由2023年1月1日或本协议获甲方之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以较后者为准)至2023年12月31日。

  4、交易原则: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自主选择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作为在本协议所涉及交易的交易方。

  5、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详见本公告“三、(一)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6、付款方式:本协议约定之交易按照双方签署的具体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结算。

  7、运作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协商的具体结果,就合作业务签订符合本协议原则和约定的具体电器产品交易、相关模具、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供应业务、材料加工、安装维修、配送、物业、员工健康管理、租赁、设计、检测、代理、培训、技术支持及信息系统服务合同。具体合同应至少包括电器产品交易、相关模具、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供应业务及相关服务所涉及产品(服务)的型号、数量、定价原则、质量标准及保证、结算方式、交货方式、技术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8、甲乙双方代表公司本身及其各自子公司签订本协议,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可以授权其子公司具体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并由双方子公司之间另行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上述具体业务合同应服从本协议,如有冲突,以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为准。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公司销售产品

  本公司向海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销售电器产品,可以利用海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销售渠道,扩大本公司销售规模,增加销售收入。本公司向海信国际营销销售电器产品有助于本公司拓展海外销售规模,减少海外市场建设成本,降低出口业务费用,有效避免海外投资风险和客户坏账风险。本公司向海信营销管理销售电器产品,有利于借助海信“全品类”优势,通过发挥协同效应,提升本公司销售规模。

  (二)本公司销售原材料、零部件

  海信集团公司旗下子公司具有生产本公司电器产品所需原材料、零部件的专业能力,其中部分业务采用售料加工方式,本公司向海信集团公司旗下子公司销售原材料、零部件,有助于上述原材料、零部件加工业务的开展,从而确保本公司产品质量。海信集团公司旗下另一子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及进出口贸易业务,该公司向本公司采购部分本公司具有采购优势的特定材料有助于增加本公司采购规模,提高本公司的议价能力,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海信国际营销具有海外市场销售渠道及优质客户资源,本公司向海信国际营销销售原材料及零部件,有助于本公司海外销售业务的开展,促进本公司出口收入,增加海外工厂建设规模。本公司向海信视像销售原材料及零部件,主要是本公司将进一步提升注塑、钣金业务配套能力,优化制造效率。

  (三)本公司销售模具产品

  本公司向关联方销售模具有助于扩大本公司销售规模,增加本公司销售收入。

  (四)本公司提供劳务

  本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物业及材料加工服务,有助于提高本公司的资源利用率,增加本公司收入。本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安装服务,为本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电器产品的衍生业务,有助于本公司电器销售业务的开展,增加本公司收入。

  (五)本公司采购电器产品

  本公司向海信集团公司旗下子公司采购电器产品,主要为工程项目配套特种空调,有利于促进本公司销售收入。本公司向海信国际营销采购“ASKO”以及“Gorenje”品牌高端电器产品,有利于扩大本公司高端产品内销规模,优化产品结构,从而带动本公司整体高端产品规模的提升。本公司向海信视像采购显示屏,有利于满足本公司高端智能电器产品生产需求。

  (六)本公司采购原材料、零部件

  本公司向海信集团公司旗下子公司采购原材料及零部件,主要是随着智能电器产品的增加,智能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用量增加,海信集团公司旗下子公司在这方面的制造能力和水平较高,有利于保证本公司产品质量和性能。海信集团公司旗下另一子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及进出口贸易业务,为充分挖掘采购降成本空间,本公司通过该公司采购部分其具有采购优势的特定材料,该公司作为海信集团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的代表统一谈价,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增加议价能力,从而降低采购成本。本公司向海信国际营销采购原材料及零部件,为本公司从海信国际营销采购“ASKO”以及“Gorenje”高端电器产品的衍生业务,有助于满足上述高端电器产品销售业务需求。此外,海信国际营销在海外特定原材料及零部件上具有采购优势,本公司从海信国际营销采购该部分海外特定原材料及零部件有助于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本公司采购成本。本公司向海信视像采购注塑业务相关原材料,为进一步整合本公司注塑生产能力,提高生产效率与效益。因生产经营需要,本公司须从海外采购大量原材料及零部件,香港作为自由贸易港,物流运输服务成熟。本公司通过海信香港集中采购原材料及零部件,以香港作为中转站,实现货物统一收发,有利于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收货效率。

  (七)本公司接受劳务

  海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材料加工、安装维修、配送、物业、租赁、设计、检测、员工健康管理、代理、培训、技术支持及信息系统服务等方面具备专业优势和经验,委托其提供相应服务可保证本公司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不会对本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说明

  本公司事前就本公司2023年拟与海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该等日常关联交易」)通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和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该等日常关联交易文件后,认为该等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各条款及其各自的年度上限公平合理,同意将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与海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该等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各条款及其各自的年度上限公平合理。

  因此,我们建议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以批准《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六、备查文件

  (一)《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二)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说明;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7日

  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海信家电         公告编号:2022-059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本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信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在该协议下就本公司拟于2023年度内在海信财务公司办理的一系列金融服务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接受海信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提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服务、票据贴现服务及监管部门批准海信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如下:

  1、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70亿元(含利息);

  2、贷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80亿元(含利息及手续费);

  3、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办理票据贴现服务的贴现利息每年上限不超过人民5000万元;

  4、海信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结售汇服务每年上限不超过3亿美元;

  5、海信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服务,服务费每年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二)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公司」),海信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同为海信集团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 条第(一)项的规定,海信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于2022年11月7日召开 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会议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金融服务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主要交易及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年度上限的议案,董事长代慧忠先生,董事林澜先生、贾少谦先生、费立成先生及高玉玲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项议案。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说明以及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12日。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7号;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办公地点: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贾少谦;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788291XT;主营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除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

  (二)关联方的财务数据

  海信财务公司最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截至2022年9月30日,海信财务公司资产总额合计251.29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44.46亿元;2022年前三季度,海信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58亿元,净利润为3.31亿元。

  (三)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海信集团公司,海信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同为海信集团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 条第(一)项的规定,海信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海信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方标的基本情况

  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接受海信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提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服务、票据贴现服务及监管部门批准海信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如下:

  1、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70亿元(含利息);

  2、贷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80亿元(含利息及手续费);

  3、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办理票据贴现服务的贴现利息每年上限不超过人民5000万元;

  4、海信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结售汇服务每年上限不超过3亿美元;

  5、海信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服务,服务费每年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金融服务协议》约定之交易乃于双方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及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属何情况而定)之条款进行。

  (一)定价政策:

  1、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对类似存款之存款利率;

  2、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对类似贷款之贷款利率,甲方在乙方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不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的手续费标准;

  3、甲方在乙方的贴现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为基础参考市场水平确定,不高于向甲方提供该服务的中国商业银行的贴现利率;

  4、甲方在乙方办理结售汇服务水平(含汇率水平)不逊于向甲方提供该服务的中国商业银行的服务水平(含汇率水平);

  5、乙方根据指令向甲方提供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或同类代理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

  (二)定价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再贴现利率,票据贴现市场利率、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资金收支结算手续费和代理类服务费之市场水平。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交易方:

  甲方:本公司

  乙方:海信财务公司

  (二)服务内容:见本公告“一、关联交易概述、(一)”。

  (三)协议有效期:由2023年1月1日或本协议获甲方之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以较后者为准)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见本公告“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五)服务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如涉及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服务范围中所提供的具体服务项目将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有关的协议予以实施;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均可以授权其控股子公司具体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并授权其在本协议范围内与乙方另行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

  3、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本协议的同时由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金融服务;

  4、乙方在向甲方提供贷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服务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交易有利于本公司进一步降低资金融资成本,保持相对稳定的外部融资规模,进一步加强规避国家货币政策调整风险的能力,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供给的稳定性,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不会对本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七、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50.69亿元,利息收入为人民币2.06亿元;贷款余额为3亿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人民币128.13亿元,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为人民币632.43万元;票据贴现利息支出为人民币224.07万元;结售汇合计1866.88万美元;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服务的服务费为人民币84.34万元。

  八、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说明

  公司事前就2023年拟在海信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通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和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后,认为:

  1、海信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协议各条款及协议有效期内各项金融服务上限公平合理;

  3、《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海信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海信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运营正常,资金充裕,公司与其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1、海信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协议各条款及协议有效期内各项金融服务上限公平合理;

  3、《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海信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海信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运营正常,资金充裕,公司与其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因此,我们建议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以批准《金融服务协议》。

  九、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与海信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二)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说明;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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