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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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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2-069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金37,806,740.31元及相应利息与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原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174,以下简称“游族网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奇子女林小溪、林芮璟、林漓就公司与林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64)。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该案件已于2022年10月14日开庭,公司于近日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金37,806,740.31元;

  (二)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7,806,740.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7,806,740.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四)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96,600元;

  (五)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质押的游族网络14,989,977股(对应质押登记编号02760020201014CE000008项下股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至四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7,076元,由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70,332元,由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负担206,7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22年10月31日,在本次案件诉讼过程中公司已累计减持林奇所质押股份20,420,023股,处置金额共计246,661,958.05元。

  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被告未上诉则正式生效,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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