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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727         股票简称:博迈科          编号:临2022-046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0月1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彭文成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拟注销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符合公司发展要求,本次修订的决策及审议程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基于自身发展战略及对行业发展方向的研判,可加快公司向新能源领域探索的步伐,积极寻找氢能领域投资机会,寻求与国内头部投资机构合作、拓展氢能相关业务,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发展要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造成不良的影响。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此次董事会审议的第1、2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和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3727    证券简称:博迈科     公告编号:临2022-047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0月1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王永伟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拟注销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依据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结果及拟注销回购股份的现状,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决策及审议程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3727     证券简称:博迈科     公告编号:临2022-048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注销已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迈科”)于2022年10月1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6,615,409股已回购股份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注销,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本次注销回购股份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回购实施情况

  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9年1月2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的议案》;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明确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拟使用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9.21元/股;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的《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19-010)。

  因公司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如公司回购股份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因此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由19.21元/股调整为19.18元/股。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的《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8)。

  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12月6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6,615,409股,回购总金额达到回购方案的资金总额下限。另外,鉴于当时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计划实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同时披露了《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经公司董事会与中介机构、法律顾问进行审慎研究后,为确保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条件,决定终止回购公司股份,即此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0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的《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2)。

  二、 本次注销股份的原因、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的股份原计划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或未能全部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综合考虑市场发展情况、公司实际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等因素,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将回购股份6,615,409股进行注销,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三、 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一) 公司股权结构变动。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变更为281,719,277股。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博迈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将相应提高。具体股权结构预计变动如下:

  ■

  注:以上股权结构变动结果以相关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如最终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披露标准,届时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披露。

  (二)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的影响。

  本次已回购股份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情形,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 独立董事意见

  通过对上述事项的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9年回购的股份将满三年,对此部分股份进行注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事项。

  五、 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拟注销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3727             证券简称:博迈科            公告编号:临2022-049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分别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相关情况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4日期间,因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总股本增加1,612,950股,变更为288,334,686股。

  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12月6日期间,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6,615,409股。截至目前此部分股份将满三年,期间公司未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综上,公司总股本将由286,721,736股变更为281,719,277股,注册资本将由28,672.1736万元变更为28,171.9277万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上述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变更相关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办理《公司章程》有关的工商备案登记等手续。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3727     证券简称:博迈科      公告编号:2022-051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1月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1月2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公司408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1月2日

  至2022年11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2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2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及上网文件。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信函登记以收到的邮戳为准。

  2、登记时间:2022年11月1日9:00-11:00,13:00-16:00。

  3、登记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14号公司证券部。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彭莉

  联系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14号

  邮政编码:300457

  电话:022-6621 9991

  传真:022-6629 9900-6615

  2、参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1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727     证券简称:博迈科     公告编号:临2022-050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

  北京水木氢源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氢能一期基金”)

  ●投资金额: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迈科”)全资子公司天津博迈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迈科资管”)以4,400万元人民币认购氢能一期基金份额,并依照相关认购协议和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由于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因决策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投资相关协议尚未签署,具体情况以最终签署版本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投资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博迈科资管与深圳水木易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达成合作意向,计划入伙其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氢能一期基金,博迈科资管以人民币4,400万元认购氢能一期基金份额。

  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深圳水木易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1500381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志道易德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3年08月01日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总额:1,445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或创立科技型企业或其它企业和项目;对企业提供技术、管理、财务等顾问服务

  股权结构:海南易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合伙份额48.44%;北京水木华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合伙份额40%;北京志道易德咨询有限公司持合伙份额6.92%;北京水清科技有限公司持合伙份额4.64%。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深圳水木易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6841,除本次共同投资外,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况,其资信状况不影响本次共同投资。

  三、 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北京水木氢源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TP0630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水木氢元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0-07-21

  经营期限:2020-07-21 至 2028-07-20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总额:67,444.44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2号2号楼2层666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下期出资时间为2027年12月31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投资人情况:

  ■

  公司投资氢能一期基金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四、 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期限

  1.1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八(8)年,自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自成立之日起的前四(4)年为基金的投资期,后四(4)年为基金的退出期。

  1.2 如经营期限届满前三(3)个月,本合伙企业投资项目仍未全部退出,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合伙企业可以延长退出期的期限,但每次延长的期限为一(1)年,且总共仅可延长二(2)次。如延长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建议未获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应以本合伙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变现本合伙企业资产。

  1.3合伙企业投资期届满,合伙人未完全实缴出资的,或实缴出资在预留合理费用及税后仍然还有资金的,则普通合伙人应制定处置方案并且报送合伙人大会审议。

  (二)出资缴付

  2.1 合伙人的出资根据管理人的缴付通知书安排缴付,本合伙协议签署后的最近一期出资后,除滨化股份外,其他合伙人各自的累计实缴出资额占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应为89%。

  2.2 剩余资金在前一期出资(含开放期入伙合伙人新增实缴出资)的70%已经使用完毕(投资项目的,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为标准,投资子基金的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金额的50%或子基金安排缴付出资为标准),管理人即可以向各合伙人发出《出资缴付通知书》并安排最后一期实缴出资,各合伙人应在收到书面《出资缴付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缴付出资。

  2.3 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前,拟投资项目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

  2.4 各合伙人按照管理人发出的《出资缴付通知书》要求实缴应付出资额后,基金方可对外投资。如出现个别合伙人未按照《出资缴付通知书》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在未征得基金全体合伙人同意前,不得新增对外投资。

  (三)合伙企业的费用与税

  3.1本合伙企业费用的种类:包括本合伙企业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合伙企业托管人的托管费(如有)和本合伙企业运营费用三部分。

  3.2本合伙企业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基数为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

  基金投资期内管理费费率为:2%/年;基金退出期内管理费费率为:1%/年;基金退出期延长期间及清算期(含清算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3.3本合伙企业托管人的托管费用按《托管协议》约定由本合伙企业承担。

  3.4本合伙企业运营费用:

  (1)合伙企业开办费:本合伙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所发生的的费用,包括经营住所租赁费、工商注册代理费、银行证券等机构开户手续费。

  (2)本合伙企业应承担的税收;

  (3)本合伙企业年度内发生的本合伙企业自身的年报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合伙人会议费、股权交易费、变更登记、工商年检、信息披露费、免税手续及各项行政性收费等;

  (4)本着维护本合伙企业利益原则聘请独立第三方为本合伙企业自身获取的、包括投资项目筛选评价、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和项目投资退出决策在内的法律建议、融资建议、税收建议、会计建议(包括审计)的律师费、顾问费、税务师费、评估师费、咨询师费、会计师费等,其中能够由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第三方承担的,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应尽可能促使方承担。但是未实现投资的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所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等费用应由管理人承担;

  (5)管理、运用或处分本合伙企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其他政府规费性质的交易费用、本合伙企业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证券开户费、证券交易手续费、证券交易印花税、合伙企业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6)本合伙企业自身的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7)为维护本合伙企业的权利以本合伙企业为主体而提起诉讼或仲裁所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

  (8)本合伙企业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9)本合伙人会议确认应由本合伙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

  (四)可分配资金的分配方法与顺序

  除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按另行约定的条件、方法及顺序进行分配外,本合伙企业单笔或者累计可分配资金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之日也称为“可分配资金核算日”,管理人应该在各可分配资金核算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第一轮:返还各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

  本合伙企业取得的每一笔可分配资金,都首先按可分配资金核算日全体合伙人实际缴纳出资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直至按照累计方式计算全体合伙人截至该可分配资金核算日所获得的所有分配收益的总额已等同于全体合伙人已经支付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第二轮:各有限合伙人8%的优先回报

  完成第一轮收益分配后,本合伙企业可分配资金仍有余额的,则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按照累计方式计算各有限合伙人的预期投资收益均获得分配为止,有限合伙人的预期投资收益按如下公式计算:该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8%×该笔实缴出资的实际天数(即:该笔出资实际到账日之日起,并截止按本条相应收回各笔实缴出资额之日止)÷365天。有限合伙人分期出资的,则应分开计算每笔实缴出资的预期投资收益。

  第三轮:普通合伙人追赶回报

  如可分配资金按照方式第一轮、第二轮分配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在本轮所获得金额为R,

  R=第二轮中有限合伙人所获优先回报金额÷【80】%×【20】%;

  第四轮:超额收益分配

  如可分配资金按照本条第一、二、三轮分配后仍有剩余,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20%:80%的比例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可分配资金核算日实缴出资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

  但是,如果出现投资排除的情形,管理人应当召开合伙人会议,向全体合伙人明确说明某项目应实施投资排除,不同意投资该项目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该项目的分配,亦不承担该项目的成本和亏损。

  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人大会决议一致同意按其他条件、方法及顺序进行分配的,以合伙人大会决议为准。

  (五)合格投资人身份

  乙方已经充分了解投资于合伙企业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的要求,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合格投资人资格的认定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乙方知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R4较高风险】产品,适合【C3积极型】的投资者。乙方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可承受因投资于合伙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

  本人签署本认缴承诺书,表明本人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于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损失。

  (六)投资人声明

  乙方同时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6.1乙方认缴合伙企业的权益之资金为本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

  6.2乙方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认缴合伙企业权益的资格和能力,并就本次认缴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认缴不会与本人已经承担的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构成抵触或冲突。

  6.3乙方作为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及被告知合伙企业的含义及相关法律文件,本人具备相关财务、商业经验及能力以判断该投资之收益与风险,并且能够承受作为投资者的风险,能够理解购买合伙企业权益的其他风险。

  6.4乙方就本次认缴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隐瞒、误导、遗漏等情形。

  6.5乙方承诺将遵守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七)退伙

  7.1 有限合伙人退伙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后,普通合伙人应以届时之公允价格办理该合伙人的退伙事宜: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质而丧失该资质并影响本合伙企业经营的;

  (3)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存在重大权属争议导致直接、间接严重影响本合伙企业经营的;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5)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的情形、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7.2 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1)《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

  (2)失去主体资格条件或存在主观故意进行欺诈、泄密和利益输送,并且其他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其退伙;

  (3)其他法律或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五、 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自身发展战略及对行业发展方向的研判,加快向新能源领域探索的步伐,积极寻找氢能领域投资机会,寻求与国内头部投资机构合作、拓展氢能相关业务。本次投资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发展需求,有利于强化公司竞争优势,促进公司业务的长远发展。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 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由于宏观经济的影响、投资标的的选择、行业环境以及投资管理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其盈利能力和投资回报期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后期管理进展情况,积极防范、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力争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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