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22-055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发出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2年9月5日以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在湖北省汉川市天屿湖假日酒店会议室、华立集团总部1105会议室进行,视频会议通过线上会议系统同步进行。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监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肖琪经监事主持,经到会监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5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回避:0票
选举肖琪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肖琪经先生简历如下:
肖琪经:男,1965年8月生,硕士。曾任浙江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华立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裁,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未持有健民集团股票。
2、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议案
同意:5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回避:0票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9月5日,授予价格为20.58元/股,授予权益总量为369600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何勤、汪俊、黄志军、裴学军、周捷、李丽娟等6人。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公告》。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22-056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9月1日召开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现将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况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继续聘任汪俊先生为公司总裁;继续聘任黄志军先生、裴学军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继续聘任程朝阳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继续聘任周捷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曹洪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相关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二、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
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自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说明
1、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岗位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周捷先生自2022年9月5日起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周捷先生任职资格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我们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工作业绩和身体状况进行了审查,就有关问题向公司其他董事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我们认为这些同志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决定。
五、备查文件
1、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附件:
高级管理人员等简历
总裁:汪俊,男,1976年7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药师职称。曾任湖北华立正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昆药集团医药商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持有健民集团股份254977股。
副总裁:黄志军,男,1972年9月出生,药学博士,高级工程师(正高),国务院津贴专家。曾任武汉健民中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科研人员、医学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主任,儿童药物研究院院长、技术发展与创新委员会主任;曾获得武汉市优秀共产党员、武汉市劳动模范、武汉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光荣称号;现任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持有健民集团股份106240股。
副总裁:裴学军,男,1975年9月出生,医学硕士,高级工程师(正高),执业中药师。曾任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副主任、技术发展部副部长、营销中心学术推广部部长、终端销售部部长,武汉健民大鹏药业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营销中心常务副总经理、医院业务中心总经理;现任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持有健民集团股份127488股。
财务总监:程朝阳,男,1972年11月出生,沈阳工业大学会计电算化本科,中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管理税务师。曾任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集团财务处副处长、上海桓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持有健民集团股份84992股。
董事会秘书:周捷,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等。曾任公司审计法务部法务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及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持有健民集团股份。
证券事务代表:曹洪,女,1983年2月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考核合格,曾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专员、专务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未持有健民集团股份。
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22-058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权益授予日:2022年9月5日
●限制性股票权益授予数量:369600股
●限制性股票权益授予价格:20.58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拟以2022年9月5日为授予日,向参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具体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5月3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6月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5月31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制定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严格审查,并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以及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2022年8月17日,公司披露了《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曙衢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于2022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就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4、2022年8月12日,公司监事会通过公司OA系统发布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的通知》,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22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5、2022年9月1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9月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在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应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行为之日起的6个月后授予限制性股票。
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独立意见》。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9月5日
2、授予数量:369600股。
3、授予人数:6人
4、授予价格/行权价格:20.58元/股
5、股票来源:2022年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369600股,该股份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已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2022年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2022年激励计划有效期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2022年激励计划的锁定期
2022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激励对象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半年后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②激励对象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2022年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3)2022年激励计划的解锁安排情况
2022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022年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7、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2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锁额度。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锁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6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核心技术人员等6人,具体如下:
■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②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2022年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2022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9月5日为授予日,向何勤、汪俊、黄志军、裴学军、周捷、李丽娟等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为369600股。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何勤、汪俊、黄志军、裴学军、周捷、李丽娟等6人,该等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值为授予日收盘价格。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69600股。按照授予日2022年9月5日的收盘价格(42.05元/股)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793.53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2022年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则2022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上网公告文件附件
1、《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2、《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独立意见》
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22-054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发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2年9月5日以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在湖北省汉川市天屿湖假日酒店会议室、华立集团总部1105会议室进行,视频会议通过线上会议系统同步进行;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经全体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何勤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到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选举何勤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何勤先生简历如下:
何勤:男,1960年生,博士,研究员。中国医科大学医学学士、硕士毕业,华中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曾任深圳亿胜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香港亿胜生物集团(中国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科技开发院医药科技开发所所长,深圳智源医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武汉智源现代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董事长,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华方医护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持有健民集团股份318720股。
2、关于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的议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1)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委员:何勤、郭云沛、汪思洋、杨庆军、汪俊
召集人:何勤
(2)审计委员会
委 员:李曙衢、杨智、裴蓉、许良
召集人:李曙衢
(3)提名委员会
委 员:郭云沛、杨智、汪思洋、杨庆军
召集人:郭云沛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 员:杨智、李曙衢、郭云沛、何勤、汪思洋
召集人:杨智
3、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回避:0票
继续聘任汪俊先生为公司总裁,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公告》。
4、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回避:0票
继续聘任黄志军先生、裴学军先生为副总裁,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公告》。
5、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回避:0票
继续聘任程朝阳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公告》。
6、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回避:0票
继续聘任周捷先生为董事会秘书、曹洪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公告》。
7、关于公司与湖北丽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议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回避:0票
公司全资子公司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与湖北丽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其进行JMEY005的项目开发,技术开发服务费用为550万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公告》。
8、关于公司与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议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回避:0票
公司与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其进行JMJT-JJ22的项目开发,技术开发服务费用为1000万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公告》。
9、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议案
同意: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回避:2票
何勤先生、汪俊先生为本议案受益人,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向何勤、汪俊、黄志军、裴学军、周捷、李丽娟等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为36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授予日为2022年9月5日。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22-057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与湖北丽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其进行JMEY005的项目开发,技术开发服务费用为550万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与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其进行JMJT-JJ22的项目开发,技术开发服务费用为1000万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本次委托开发事项不存在关联交易。
2022年9月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湖北丽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与湖北丽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同意公司与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具体如下:
一、委托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JMEY005项目
项目名称:JMEY005研发项目
项目开发方式:委托开发
受托方:湖北丽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拟投入资金及来源:委托开发服务费550万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二)JMJT-JJ22项目
项目名称:JMJT-JJ22研发项目
项目开发方式:委托开发
受托方: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拟投入资金及来源:委托开发服务费1000万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二、受托方情况
(一)JMEY005项目
■
(二)JMJT-JJ22项目
■
三、技术开发合同主要条款
(一)JMEY005项目
公司全资子公司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甲方)与湖北丽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就“JMEY005(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技术开发事宜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拟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项目要求及研究内容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现行法规及相关技术要求,由乙方为甲方进行JMEY005的生产工艺开发及质量研究工作。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研究工作,使甲方JMEY005最终通过国家相关审批。
2、技术开发费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开发费总额为人民币伍佰伍拾万元整(550万元),由甲方分期支付。
3、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独家享有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甲方使用或转让该成果所产生的产品收益归甲方所有。
(2)甲乙双方合作申请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立项、成果鉴定,乙方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的署名权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的权利,由此产生的相关收益由双方共享。
(3)甲方有权利基于本技术成果进行后续开发,后续开发所产生的成果及收益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在合同保密期限到期后,可基于本技术成果进行后续开发,后续开发所产生的成果及收益属于乙方所有,如乙方拟对外转让或授权使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权优先获得受让或授权。
(4)在本项目研发期间或研发完成后,乙方同意本项目的专利申请归甲方。甲方可就本项目合作产生的技术申请有关专利,甲方独家享有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等权利;专利申请费、代理费等及专利授权后的维持年费由甲方承担。但乙方享有署名权。
4、本合同尚未签署。
(二)JMJT-JJ22项目
公司(甲方)委托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研究开发“JMJT-JJ22”(以下简称:本项目),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本合同标的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开展JMJT-JJ22的相关研究,申报注册,并最终通过评审,取得相关批件。
2、研究开发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总金额为10,000,000元(人民币壹仟万圆整),。研究开发开发费用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
3、技术成果权属
(1)本合同签署之日前,乙方开展业务所有的与本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生产处方、工艺流程、检验分析方法、研究经验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享有。
(2)基于本合同特定受托产品所形成专属的特定生产处方、工艺流程、检验方法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就上述知识产权享有专利申请权。
(3)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总结、获取的CRO公司应当拥有的研究开发工作所使用的通用技术、专业技能和知识与研究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方法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就上述知识产权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但申请之前需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确认不涉及侵犯甲方专属项目的知识产权的乙方方可就上述知识产权享有申请专利。
(4)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的署名权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乙方或乙方人员依据本项目工作内容完成的研究论文,发表前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无异议。
(5)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6)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甲方享有。
(7)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研究成果及其权利归属乙方所有,但乙方需提前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对外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技术成果的优先受让权。
4、本合同尚未签署。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第三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有利于扩大公司研发能力和范围,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公司研发成本,分摊研发风险;且合同以标的以项目最终通过审批为目标,将对公司产生积极影响。
五、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前期研发到获得生产批件的环节多,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如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技术障碍因素,将对项目研发带来一定风险。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