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8月29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2年8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29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圣辉先生。
6、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9名董事、4名监事、5名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553,993,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0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61,994,64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A股13,000,000股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数为1,348,994,647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394,760,20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9.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59,233,17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1.80%。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542,089,872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51.8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A股总股本为1,058,321,409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A股13,000,000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A股享有表决权的总数为1,045,321,409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394,760,205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37.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47,329,667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4.09%。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1,903,509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1,903,509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92%。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 416,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华晟控股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上述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394,321,574股未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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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全部获得表决通过,同时本议案已经公司控股子公司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佳霖、刘媛媛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