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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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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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开展通道业务 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

  (上接A01版)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细化业务范围

  在业务范围上,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规定》明确丰富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其他中长期资金和合格投资者资金等表述。

  上述负责人表示,《规定》细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加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严禁开展通道业务,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作了规定。

  《规定》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

  上述负责人表示,《规定》结合保险资管行业实践和长期资金需求,进一步细化保险资管公司的经营范围,支持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保险资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运作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股东不得直接干预经营运作

  《规定》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并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

  上述负责人介绍,《规定》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建立与股东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等,实现更加独立的经营运作。

  《规定》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应当清晰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干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运作。

  在加强关键人员管理上,《规定》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

  《规定》明确分类监管思路,在增补监管评级、违规记录、财务状况监控等监管手段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发挥信息披露、外部审计和自律组织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社会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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