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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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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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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日期:2022年7月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尚需取得华电能源股东大会批准、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华电煤业已承诺在本次收购中所获得的华电能源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收购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尚需华电能源股东大会豁免华电煤业因本次交易涉及的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免于发出要约。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及取得核准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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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书摘要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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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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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收购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华电集团直接持有华电煤业76.36%股权,并通过下属其他企业间接控制华电煤业23.64%的股权,为华电煤业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华电集团90%股权,为华电煤业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华电煤业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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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将其所持华电集团10%的股权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二)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华电集团90%股权,为华电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华电集团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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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将其所持华电集团10%的股权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

  (一)收购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华电煤业控制的主要子公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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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华电煤业的控股股东为华电集团,华电集团控制的主要子公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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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下同。

  (二)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华电集团控制的主要子公司情况参见本报告书摘要本节之“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之“(一)收购人”中相关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华电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所控制的核心企业详见国务院国资委央企名录

  (http://www.sasac.gov.cn/n4422011/n14158800/n14158998/c14159097/content.html)。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一)收购人

  华电煤业是中国华电所属煤炭企业投资和管理平台,华电煤业坚持“煤为核心、产业协同”的原则,按照煤为核心、物流通畅、运销高效的产、运、销一体化发展思路,积极有序推进煤炭及相关产业开发。华电煤业已跻身5,000万吨级特大型煤炭企业行列,并形成了以煤炭为核心,集煤、电、路、港、航为一体的综合产业体系,在中国煤炭企业50强中产量排名第27位。

  华电煤业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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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资产负债率=当期末总负债/当期末总资产*100%;

  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当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合计*100%;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二)一致行动人

  华电集团为五大全国性发电企业集团之一,电力资产分布在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截至2021年末,华电集团可控装机容量达到17,872万千瓦,其中火电机组装机容量12,049万千瓦,占比67.42%;水电机组装机容量2,879万千瓦,占比16.11%;风电及其他机组装机容量2,944万千瓦,占比16.47%;非化石能源装机约占比32.58%。

  华电集团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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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资产负债率=当期末总负债/当期末总资产*100%;

  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当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合计*100%;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华电煤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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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华电煤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华电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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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华电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有权益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华电煤业未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有权益达到或超过5%,华电集团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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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

  八、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华电煤业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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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华电集团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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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持股比例为直接及间接持股比例之和。

  第二节 本次收购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一)提升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结构

  当前煤炭市场宏观表现较好,标的公司锦兴能源具备较为突出的盈利能力,公司拟通过本次交易将锦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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