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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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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2-080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13日以邮件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发出。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会议于2022年7月18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9名董事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建祥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2-081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于2022 年7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融资租赁概述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上海康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科技”)拟以公司及新材料科技名下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机器设备等作租赁标的物,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金融”)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租赁期限36个月,由公司控股股东唐山金控产业孵化器集团有限公司之母公司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金控”)为上述事项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拟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额度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的额度内办理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协议和法律文件、办理设备抵押等。

  公司与长江金融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公司及新材料科技名下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机器设备等。

  2、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标的资产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融资租赁主要内容

  1、租赁标的物:公司及新材料科技名下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机器设备等;

  2、资金用途:用于公司营运资金;

  3、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4、融资期限:不超过36个月;

  5、租赁方式:采取售后回租,即公司将上述租赁物出售给长江金融,并回租使用,租赁合同期内公司按约定向长江金融分期支付租金;

  7、租金支付方式:每季度分期支付;

  8、租赁设备所有权:在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归长江金融,租赁期届满,合同履行完毕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公司;

  9、担保方式:由唐山金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交易内容以正式签署的协议为准。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开展设备等资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为生产经营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本次办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不影响公司资产的正常使用,不会对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有利于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企业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本次融资租赁业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2-082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分别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1年12月17日召开了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拟为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及2021年1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年3月30日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2年度为相关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93,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必控科技”)、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兴达”)、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铭瓷”)向银行申请了综合授信业务。其中,公司为必控科技、成都铭瓷提供保证担保;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力源兴达提供保证担保,公司提供同等金额的信用反担保。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人民币(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7,500万元)。

  4、保证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

  5、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及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2、担保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反担保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人民币(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6,500万元)。

  5、保证范围: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资金总额以及自担保人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

  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评审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担保人为实现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担保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其他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6、保证期间:担保人根据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而向债权人代偿之日起三年。

  (三)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人民币(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500万元)。

  4、保证范围:债权人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余额、票据贴现债权余额、办理商票保贴债权余额、押汇债权余额、信用证债权余额、保函债权余额和其他债权余额。

  5、保证期间: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贴,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6、其他事项:成都铭瓷的其他股东李俊伟、隋全义分别将其持有的300万元、225万元出资股权数额质押给公司,上述事项已在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64,180.10万元,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2.5591%;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70,771.69万元(其中含1,180万美元境外债担保,以2021年6月30日汇率1美元=6.4601元人民币折算,为人民币7,622.92万元),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2774%。

  公司及子公司除对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及对公司孙公司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违规担保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与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反担保合同》;

  3、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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