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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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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5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06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06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同时,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06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二)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022年06月1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自查期间,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中买卖股票的人员已记录且备案,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决策讨论等阶段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控制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共计10人,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均系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激励对象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经公司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过程中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漏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7月11日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6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07月11日(星期一)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号楼30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刚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339,204,0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44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26,380,3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80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12,823,6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42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人,代表股份41,158,8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7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8,335,1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29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人,代表股份12,823,6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42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09,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5%;反对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09,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5%;反对4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2.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934,6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58%;反对58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3%;弃权6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89,4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59%;反对58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79%;弃权6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563%。

  3.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929,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43%;反对59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7%;弃权6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84,5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39%;反对59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98%;弃权6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563%。

  4.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934,6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58%;反对58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3%;弃权6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89,4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59%;反对58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79%;弃权6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56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梁铭明、吴婧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7月11日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上市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2年6月2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司已于2022年6月24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7月11日14:30在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号楼30楼公司会议室举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2年7月11日09:15~09:25,09:30~11:30和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2年7月11日0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根据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等途径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何品晶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2022年07月06日至2022年07月09日期间(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期间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经公司确认,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2年07月09日17:00),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57人,代表股份339,204,0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4441%。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股东4人,代表股份326,380,3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8017%;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53人,代表股份12,823,6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424%。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1,109,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5%;反对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09,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5%;反对4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2、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37,934,6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58%;反对58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3%;弃权6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89,4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59%;反对58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79%;弃权6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563%。

  3、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37,929,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43%;反对59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7%;弃权6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84,5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39%;反对59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98%;弃权6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563%。

  4、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37,934,6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58%;反对58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3%;弃权6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89,4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59%;反对58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79%;弃权6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563%。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议案2、3、4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关系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  勇 见证律师:梁铭明

  吴 婧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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