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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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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76 证券简称:诺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2-021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329,595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数量为93,078,012股。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5月20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4月1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20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3,295,950股,并于2021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159,887,850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213,183,8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69,987,047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9.7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3,196,753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0.26%。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诺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涉及限售股股东135名,对应的限售股数量为98,407,607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46.16%,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将于2022年5月20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做承诺如下:

  (一)股东五星生物、上将管理、宇信管理、睿信管理、潘婕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自诺泰生物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票。

  本企业/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不会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以任何方式违规减持公司股份。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二)持股董监高兼核心技术人员谷海涛、刘标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自诺泰生物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在本人担任诺泰生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作为诺泰生物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三)持股董监高(非核心技术人员)凌明圣、孙美禄、徐东海、郭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自诺泰生物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诺泰生物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在本人担任诺泰生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四)持股核心技术人员(非董监高)张建兴、王万青、赵呈青、朱伟英、丁建圣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自诺泰生物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五)除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1 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六)其他承诺

  (1)潘婕、胡朝红、童引南、柏科化学、芳杰化工作为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下股份的小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自诺泰生物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诺泰生物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诺泰生物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2)宇信管理、睿信管理作为金富强配偶陈走丹及其父亲陈信章控制的企业,对其股份锁定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的2年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在金富强担任诺泰生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金富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企业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金富强为诺泰生物的核心技术人员,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企业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3)金富强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对其配偶陈走丹通过宇信管理、睿信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锁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承诺:

  “1.自诺泰生物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4.在本人担任诺泰生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及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作为诺泰生物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6.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7.如本人及本人近亲属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4)五星生物、上将管理作为潘余明或潘余明子女潘枝、潘叶持股的企业,对其股份锁定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的2年内,潘余明、潘枝、潘叶通过本企业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当其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潘余明、潘枝、潘叶通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在潘余明担任诺泰生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潘余明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潘余明、潘枝、潘叶通过本企业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潘余明、潘枝、潘叶通过本企业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潘余明、潘枝、潘叶通过本企业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潘余明作为公司董事,对其通过五星生物、对其子女潘枝、潘叶通过上将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锁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承诺:

  “1.自诺泰生物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4.在本人担任诺泰生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及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6.如本人及本人近亲属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建德市五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上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6)柏科化学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建兴及其配偶顾晓红控制的企业,对其股份锁定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承诺:

  “1.自诺泰生物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张建兴离职后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企业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企业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7)张建兴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对其以及其配偶顾晓红直接持有或通过柏科化学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锁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承诺:

  “1.自诺泰生物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企业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企业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七)战略配售股份限售安排

  中信证券诺泰生物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数5,329,595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诺泰生物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诺泰生物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98,407,607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46.16%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329,595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93,078,012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5月20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六、上网公告附件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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