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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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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2-028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2018 年 10 月 9 日、2019 年 11 月 28 日、2021年1月1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7)、《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披露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江昌政、 江山、陈德珍、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升达”)、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升达”)、升达林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8 年8 月6 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立案,并于2019 年10 月10 日对本案作出(2018)川01 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农商行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经审查,以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由,于2020 年12 月30 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成都中院重审。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年5月9日,公司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1071号】,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一) 被告升达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97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5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6%的标准,自2018 年4 月21 日计算至2018 年4 月26 日;以9 75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6%的标准,自2018 年4 月27 日计算至2018 年5 月13 日;以9 75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8 年5 月14 日计算至2018 年6 月6 日,扣除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该期间内已支付的1 539.81 元。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9 75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8 年6 月7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该期间内已支付的15.1 元。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按照实际逾期天数计算至利息、罚息清偿之日)。

  (二) 被告升达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农商行支付律师费298 000 元。

  (三) 被告江昌政、江山、陈德珍对被告升达集团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昌政、江山、陈德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升达集团追偿。

  (四) 原告成都农商行对被告升达集团持有的广元升达的100%股权(股权数额为50 000 万元)、山南大利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股权数额为8 000 万元)、成都蜀锦矿业有限公司67%的股权(股权数额为5 360 万元)享有质权,有权在被告升达集团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时,与升达集团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 原告成都农商行对被告山南大利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巴塘县砂西玉山矿业有限公司的56%股权(股权数额为4 480 万元)享有质权,有权在被告升达集团不履行支付义务时,与升达集团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升达集团所负的以下债务(1.本金9 750 万元;2.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5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6%的标准,自2018 年4 月21 日计算至2018 年5 月13 日;3.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9 75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4%的标准,自2018 年5 月14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被告升达集团公司该期间内已支付的1 554.91 元;4.关于复利,以上述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44%的标准,按照实际逾期天数计算至利息、罚息清偿之日;5.案件受理费794 184 元,保全费5 000 元,公告费860 元及律师费29.8 万元)(下文中的“以下债务”均同)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告山南大利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 原告成都农商行有权对被告广元升达所有的位于广元市昭华区元坝城区工业发展集中区的房屋、位于广元市昭化区工业发展集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升达集团不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与被告广元升达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升达集团所负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告广元升达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升达集团追偿。

  (七) 原告成都农商行有权对被告达州升达所有的机器设备及产成品、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升达集团不履行支付义务时,与达州升达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负的以下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告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升达集团追偿。

  (八) 对被告升达集团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794 184 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860元,被告升达林业对被告升达集团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九) 驳回原告成都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21年12月31日之后,公司陆续收到新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卷宗资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收到法院寄送的案件卷宗共计22起,累计诉讼金额649.45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和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成都农商行诉升达林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正在积极准备上诉,并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1071号】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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