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9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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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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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

  本报告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公司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目前未实现盈利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2021年,公司继续顺应央行政策导向,致力于通过发挥自身高端设备制造技术优势以及对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业务流程需求的深刻理解,发挥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多年来积累的渠道口碑和品牌优势,继续积极地由高端金融电子产品制造商向金融一体化服务商转型,以”银企现金服务合作+非现场监管数字化”为框架,以商业银行现金服务第三方机构总外包为基础,实现清分、押运、寄存、配送等第三方机构“一站式”集成服务,持续推进区域现金处理中心试点推广;

  公司借助在《人民币现金机具鉴别能力技术规范》金融行业标准(JR/T 0154-2017)实施后新的招标采购中较高的入围中标率,继续深挖市场,努力提升市场占有率,受《人民币现金机具鉴别能力技术规范》三年过渡期集中更换结束的影响,本年度机具硬件类销售出现周期性的下降,面对此情况,管理层除了继续深挖市场潜力外,坚持结合人总行银办发(2019)178号文件“关于开展区域现金处理中心的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人总行银货金(2019)152号文件“关于印发《区域现金处理中心建设业务规范及技术要求》的通知”的要求,继续货币金融服务平台综合解决方案的完善和推广,为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提供基于商业银行网点、后台金库、自助银行、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需求的信息化、智能化金融服务解决方案。

  (1)报告期内,公司区域现钞流通管理第三方运营服务业务继续稳步推进。其中南通市29家银行业机构、500多个网点的包括人民币清分、配给、调拨、库房管理、ATM清机加钞及其它扩展业务全部入驻中心,并顺利通过了春节高峰期的压力运行和一年多的耐久性运行,以实际工作验证了该模式的先进性和可行性。真正突破了人民银行、各级商业银行的传统流程壁垒,有效推动了现金调拨的优化与整合,实现了现金运营由独立分散到集约化作业方式的转变。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被人总行评价为目前所有试点地区速度最快、业务最全、推进最好的模式,已经完成人民银行总行的验收和挂牌工作;同时,南通下辖的海安分中心也建设完成,包括运营主体合资公司的成立,系统的建设及当地金融机构的进驻工作。有效地探索了区域现金处理中心在县域的推广模式。鞍山区域处理中心在全部30家商业银行现金处理业务完全进驻的基础上,不断增加新的业务进驻,目前已经有十多家商业银行的寄库和ATM业务进驻心,同时鞍山中心的分中心——岫岩中心也正式运营,鞍山中心的业务快速增长。公司在湖北黄石的区域中心也已经完成运营主体注册、场地规划和建设、设备安装调试,目前代理行已经进驻并正式开展业务,将在2022年完成其它商业银行的进驻。除上述区域外,公司在其他地区,如辽宁、江苏、湖北、福建、山东、贵州、江西、河南、青海等地的区域现金处理中心的推进工作也在稳步进行,并取得积极的进展。

  (2)公司积极拓展基于现钞流通管理的创新金融服务业务,公司目前在全国金融服务外包运营中心项目共111个,同时已在22个省的116个城市搭建了【同城易兑】现金服务平台,7个省级监管平台,报告期内,全国系统设备接入总计2,686台,总交易笔数61.33万笔,总交易金额5,089.12万元。网点预约兑换完成8,596笔,总兑换金额6,122.6万元。全国共6,670个网点,通过同城易兑实现预约。预约兑换完成27,734笔,兑换总金额1.15亿元。报告期内,货币反假线下培训开展813场次,42,253人次。线上培训5万多人次。同时为21个省级行政区、113个市级行政区、136家金融机构近三万人次开展反假培训测评工作。

  (3) “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央行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现金使用安全的指导意见》,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商业银行,按照分类管理的思路,根据各地疫情采取差异化防控措施,切实保障现金使用安全。对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回笼现金,采取紫外线或者高温等消毒,存放14天以上再投放市场,对于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现金消毒以后,要求存放7天以上再投放市场。疫情期间及疫情结束后,流通中人民币的消毒杀菌将成为未来人民币流通环节的长期需求。公司作为国家金融安全及系统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结合自身现钞处理设备功能,2020年成功设计开发了纸币消杀模块,在现有纸币处理设备例如清分机、点钞机、自助柜员机等设备上增加消毒环节,在清点过程中对纸币进行单张消毒,以解决消毒杀菌问题。该模块内置于点钞机、清分机中。采用食品级高效消毒剂,无毒、无害、安全环保,可在对纸币进行清分、鉴别的过程中,同时完成对纸币的杀菌、消毒,从而实现流通人民币的逐张消毒,降低人民币使用者感染风险。公司研发的纸币消杀设备消杀效果经有关资质机构检测结果显示,经过公司消杀设备的样币大肠杆菌和金色葡萄球菌杀灭数值均>3.00,达到《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消毒合格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能够进行有效杀灭。目前,该项目产品已经投放多地市场试用。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

  单位:元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1、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況。

  2、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1)关于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事项的追溯重述

  ①聚龙公司以子公司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的36,100.00万元的定期存单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4月7日,贷款银行在未取得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在该行的 36,100.00万元定期存单解付,并将解付后的资金35,596.79万元强行划转至该行用于归还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该行的到期贷款本息。聚龙公司管理层估计聚龙公司将就上述债务履行代偿义务,就此事项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追溯重述2020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确认预计负债355,967,883.89元,并相应确认对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应收款355,967,883.89元,按照所处组合及账龄计提坏账准备7,119,357.68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21,917.54元,所得税费用-1,021,917.54元。

  ②聚龙公司在2020年末将通过调试币领用及供应商转款形成的资金占用余额确认对控股股东的其他应收款16,405.51万元,确认应收利息1,603.66万元,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如下:

  在2018年末将通过调试币占用公司资金的利息112.96万元确认对控股股东的其他应收款,并确认利息收入及应交税费,同时,按照所处组合及阶段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2019年末将通过调试币占用公司的资金4,910.00万元、通过供应商转款占用公司资金6,955.51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56.47万元,确认对控股股东的其他应收款,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及应交税费,同时,按照所处组合及阶段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其他事项的追溯重述

  因计算错误追溯重述2020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调增2020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权益1,276,656.78元,调减2020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1,276,656.78元。

  因分类错误追溯重述2020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调增2020年12月31日其他非流动资产16,512,848.55元,调减2020年12月31日合同资产16,512,848.55元。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 适用 √ 不适用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根据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龙股份”)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0.3.10条第(三)项“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规定,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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