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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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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本报告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公司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敬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目前未实现盈利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发展方向为新能源电站的投资、新能源EPC工程、电站运维及新能源设备销售等业务。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

  单位:元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1、关于股份支付事项前期会计的差错更正

  在2020年度,公司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计划如下:

  (1)第一批归属股票数量为授予股票总量的5%,等待期为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业绩考核目标为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0万元。

  (2)第二批归属股票数量为授予股票总量的45%,等待期为2020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业绩考核目标为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0万元且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

  (3)第三批归属股票数量为授予股票总量的50%,等待期为2020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业绩考核目标为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5,000万元且净利润不低于4,500万元。

  在2020年末,公司预计未来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中梁玉庆会离职,其获授数量为17万股,截止2020年12月31日,已过等待时间为11天。因此,公司在2020年度依据:每人期权数*2020年期末估计以后期间行权人数*授予日期的公允价值*已过的等待期时长/整个等待期时长=(12780000-170000)*6.12*11/(365*3)=775,255.89元。因此,在2020年度,公司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775,255.89元。

  由于未考虑分批授予股票属于多个互相独立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确认的成本及权益金额为:

  (1)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应该为授予日的股票收盘价格5.23元减去授予价格2.96元=2.27元;

  (2)核心技术中梁玉庆预计会离职,其获授数量确认为25万股;

  (3)第一批股权激励计划应确认的费用= 2.27*(12780000-250000)*5%*11/365 =42,859.47元;

  (4)第二批股权激励计划应确认的费用= 2.27*(12780000-250000)*45%*11/(365*2) =192,867.60元;

  (5)第三个股权激励计划应确认的费用= 2.27*(12780000-250000)*50%*11/(365*3) =142,864.89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应确认资本公积和对应的管理费用378,591.95元;应当通过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减2020年度管理费用396,663.94元,调减资本公积396,663.94元。

  2、关于收入成本跨期的差错更正

  对于部分2020年度新能源电站施工项目和新能源电站运维项目,对于已完成工程施工并获得工程结算单或已履约执行的运维工作,调整2020年度合并财务数据如下:调增主营业务收入8,935,121.78元、调增主营业务成本8,730,440.27元、调增应收账款522,169.42元、调减存货8,997,181.92元、调减合同负债8,442,509.12元、调减应付账款266,741.65、调增应交税费29,556.76元。

  3、关于职工薪酬跨期的差错更正

  由于公司以前年度均为次月核算上月工资,在年度终了未将当期12月的工资进行暂估核算,导致职工薪酬成本跨期,通过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如下:

  (1)追溯调整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数据如下:合并财务报表调增应付职工薪酬1,244,211.76元、调增营业成本239,323.18元、调增销售费用9,638.82元、调增管理费用584,689.19元;母公司财务报表调增应付职工薪酬883,506.49元、调增销售费用9,638.82元、调增管理费用463,307.10元;

  (2)追溯调整2019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数据如下:合并财务报表调增应付职工薪酬410,560.57元、调减营业成本44,945.43元、调增销售费用34,679.88元、调减管理费用207,117.88元;母公司财务报表调增应付职工薪酬410,560.57元、调减营业成本44,945.43元、调增销售费用34,679.88元、调减管理费用207,117.88元;

  (3)追溯调整2018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数据如下:合并财务报表调增应付职工薪酬627,944.00元、调增营业成本32,843.61元、调减销售费用21,808.22元、调减管理费用326,228.59元;母公司财务报表调增应付职工薪酬627,944.00元、调增营业成本32,843.61元、调减销售费用21,808.22元、调减管理费用326,228.59元;

  4、关于前期发出商品已符合收入确认的差错更正

  2012年7月22日,本公司与内蒙古锋威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协议销售多晶硅铸锭炉21台,单价222.80万元、直拉式硅单晶炉55台,单价127.25万元、合同总价款11,677.55万元。2012年8月1日,内蒙古锋威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合同预付款1,000.00万元。2013年1月7日,公司将多晶硅铸锭炉21台交付给内蒙古锋威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并得到对方签收。2014年6月11日,公司与内蒙古锋威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根据实际情况,合同采购数量调整为多晶硅铸锭炉5台,单价调整为200.00万元,采购方已支付的1000万元作为该5台设备的货款。另外已发货至采购方的16台多晶硅铸锭炉,于本变更协议签订日五日内由采购方负责运输送至供应方,运费由采购方承担。公司自查清理前期财务数据时,发现该交易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应当通过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如下:

  (1)追溯调整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数据如下:合并财务报表调减存货4,206,059.92元、调减合同负债10,000,000.00元、调增应交税费1,265,486.72元、调增未分配利润4,528,453.36元;母公司财务报表调增调减存货4,206,059.92元、调减合同负债10,000,000.00元、调增应交税费1,265,486.72元、调增未分配利润4,528,453.36元;

  (2)追溯调整2019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数据如下:合并财务报表调减存货4,206,059.92元、调减预收账款10,000,000.00元、调增应交税费1,265,486.72元、调增未分配利润4,528,453.36元;母公司财务报表调增调减存货4,206,059.92元、调减预收账款10,000,000.00元、调增应交税费1,265,486.72元、调增未分配利润4,528,453.36元;

  (2)追溯调整2018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数据如下:合并财务报表调减存货4,206,059.92元、调减预收账款10,000,000.00元、调增应交税费1,265,486.72元、调增未分配利润4,528,453.36元;母公司财务报表调增调减存货4,206,059.92元、调减预收账款10,000,000.00元、调增应交税费1,265,486.72元、调增未分配利润4,528,453.36元;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 适用 √ 不适用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0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任一情形,且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其他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符合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已经向深交所提交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公司此次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经深交所审核同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仍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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