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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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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677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2-043

  转债代码: 113025转债简称:明泰转债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8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2年4月8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89,871,27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3,163,956.72元,转增275,948,509股(总股本转增后不足1股部分舍去),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965,819,783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马廷义先生、马廷耀先生、化新民先生、王占标先生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限售条件流通股: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持有的本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有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8元。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965,819,783股摊薄计算的2021年度每股收益为1.98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明泰铝业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1-67898155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22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2-044

  转债代码: 113025          转债简称:明泰转债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明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修正前转股价格:11.00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7.66元/股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2年5月11日

  ●转股复牌日期:2022年5月11日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发行18.39亿元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11.49元/股;于2019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明泰转债”,债券代码“113025”;因2019年6月17日实施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转股价格调整为11.30元/股,2020年6月8日实施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转股价格调整为11.20元/股,2021年5月14日实施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转股价格调整为11.00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拟以未来实施本次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及应分配股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在“明泰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因此,“明泰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在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 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进行分配,每股现金红利0.28元/股,转增0.4股,因此计算调整后的转股价P1=(P0-D)/(1+n)=(11.00-0.28)/(1+0.4)=7.66元/股。

  调整后的转股价自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时确定的除息日即2022年5月11日生效。 明泰转股自2022年4月28日起停牌,2022年5月11日起复牌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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