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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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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2-01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4月20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发来的《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重整情况概述

  2020年11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司法重整的提示性公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或“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豫联集团提起的重整申请。

  2021年7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郑州中院裁定批准豫联集团重整计划,并终止豫联集团重整程序。

  2022年4月20日,豫联集团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01破2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确认豫联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郑州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

  三、豫联集团重整执行完毕对公司的影响

  豫联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有助于豫联集团降低资产负债率并有效化解其债务风险,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2-01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原因: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执行《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豫联集团重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司法重整的提示性公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或“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豫联集团提起的重整申请。

  2021年7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郑州中院裁定批准豫联集团重整计划,并终止豫联集团重整程序。

  2022年3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管理人处置部分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所得股票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结果的公告》,豫联集团受让399,620,456股中孚实业股票。

  2022年4月20日,公司接豫联集团通知,豫联集团竞买受让的399,620,456股中孚实业股票,已根据《豫联集团重整计划》,由郑州中院以司法裁定的形式,直接过户至豫联集团债权人,用于抵偿债务。

  二、本次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

  (一)变动前相关股东持股情况

  ■

  注: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其合伙人为豫联集团及中孚实业部分董事、高管和骨干员工组成,为豫联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二)变动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

  ■

  注:豫联集团竞买受让的399,620,456股中孚实业股票,已根据《豫联集团重整计划》,由郑州中院以司法裁定的形式,直接过户至豫联集团债权人,用于抵偿债务。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一)豫联集团竞买受让的399,620,456股股票,已根据《豫联集团重整计划》,由郑州中院以司法裁定的形式,直接过户至豫联集团债权人,用于抵偿债务。豫联集团抵偿债务后,其持有中孚实业的股份数量较本次竞买前不变,仍为1,077,248,821股,占中孚实业总股本的27.46%。

  (二)2022年3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豫联集团因竞买公司管理人处置部分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所得股票,触及要约收购。豫联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不再触及要约收购。

  (三)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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