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持股52.5%的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488号)。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因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10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长江路143、145号
负责人:朱克强
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蒲江街道石岭大道337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7年2月,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提起诉讼,诉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曾签订《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委托恒丰银行常熟支行代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票据买卖业务,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未按时将回购票据票面金额汇入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指定的账户,导致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垫付票款利息。
2018年4月2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1、判决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向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返还垫款89,793,716.02元,并支付自各笔交易垫款之日起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3、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负担案件受理费84,493元,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负担案件受理费520,784元(详见本行公告编号:2018-031)。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7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1、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787号民事判决;2、驳回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诉讼请求;3、一审案件受理费600,2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5,277元,由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0,277元,由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负担。(详见本行公告编号:2021-026)。
恒丰银行常熟支行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民终110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驳回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再审申请。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行已经披露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将根据最终结果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对本行当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488号)。
特此公告。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