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福田汽车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福田汽车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福田汽车的权益合计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批或同意,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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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摘要中可能存在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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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银河资本-渤海银行-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5日,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人,该资产管理计划指定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福田汽车(600166)股票和新股申购)和现金类金融产品(现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银河资本-渤海银行-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28,000,000股福田汽车股票,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权益性投资。
资产管理人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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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关系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北汽集团的控股股东为北京国管,北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银河资本-渤海银行-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单一委托人为北汽产投,北汽产投的控股股东为北汽集团。收购人北汽集团和银河资本-渤海银行-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北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银河资本-渤海银行-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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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
1、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北汽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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