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3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韶钢松山 公告编号:2022-12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3月23日(星期三)下午2:4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3日上午9:15至2022年3月23日下午3:00中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办公楼B1001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解旗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2年3月16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1 人,代表股份1,440,942,7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457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284,415,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998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人,代表股份 156,526,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588 %。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黄启发、叶可安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17家金融机构申请257亿元人民币及1.45亿美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3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关于向17家金融机构申请257亿元人民币及1.45亿美元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24,223,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97 %;

  反对16,7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0,611,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730 %;

  反对 16,7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70 %;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 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3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宝武集团中南钢铁有限公司及关联自然人股东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9,004,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519 %;

  反对18,32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64%;

  弃权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9,004,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519%;

  反对18,3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64%;

  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表决结果: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黄启发、叶可安  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22年3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3.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详见2022年3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