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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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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2-008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审查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01,686,912.86元(截至2006年9月20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不确定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最高法执监121号。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与莲花健康、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作出的(2021)豫执复339号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本次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2006年,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与莲花健康、莲花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审理,作出(2006)周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本金99,577,909.47元,利息1,349,727.03元,违约金759,276.36元。莲花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询公司档案显示,本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河南省分行3,000万元,本案执行终结,债权债务消灭。2009年11月18日,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向总行发出《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化解的请示》,分行建议同意周口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2009年12月4日,总行以《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河南省分行提出的方案。2009年12月21-22日,公司偿还了国开行河南省分行3,000万元。2009年12月24日,周口中院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46-8号《裁定书》,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021年3月12日,公司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46-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06)周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公司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向周口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裁定撤销(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终结执行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16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河南省高院《传票》(2021)豫执复339号,因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提出复议,河南省高院就上述合同借款纠纷,通知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到达河南省高院参加复议听证。

  公司于2021年6月4日收到河南省高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执复339号,裁定如下:“驳回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执异40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复议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认为,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债权已经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下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清偿完毕,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对公司依法不应享有任何债权权利。同时,公司已于2019年在周口中院主持下通过破产重整对历史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统一清偿和处理,破产重整期间,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并未向管理人申报其债权。上述恢复执行案件已经河南省高院审理终结,终审裁定驳回国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的恢复执行申请。

  因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不服河南省高院作出的(2021)豫执复339号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对该案件的审查,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目前,该案件审查的结果尚不确定,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2—007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 2007年6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涉及债权发生在公司重整之前,《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按照对应清偿率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并预留偿债资源,如果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豫1681民初5406号)。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原告: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富”),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55629J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总经理。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47325

  法定代表人:李厚文,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化工”),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KHUF1W

  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起诉的理由

  原告认为:根据法院相关判决,其对格林化工享有到期债权,目前正在法院执行中。其认为格林化工对莲花健康享有150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的到期债权,但格林化工怠于行使其对于莲花健康公司享有的债权,影响了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原告作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格林化工对莲花健康的权利,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综上,原告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到期债权1,500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33,885,000元,共计48,885,000元(利息起算日期为2007 年6月2日,至2019年10月15日(4518天)利息按年息18% 计算为33,885,000元);

  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本金1,5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07年6月2 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225元由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将于近日提起上诉,本案最终判决和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本案涉及的债权发生在公司重整之前,系惠大军再审债权纠纷案的其中一笔争议债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6月3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2021年9月23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2021年11月9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及2022年3月2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公司重整时法院尚未就惠大军案作出终审判决,因此《重整计划》将该笔债权列为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并预留了相应偿债资源。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每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按照 17.48%的清偿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如果本案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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