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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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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771       证券简称:真视通       公告编码:2022-005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说明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2个交易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2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3、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向公司控股股东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核实,控股股东与公司五位股东王国红、胡小周、陈瑞良、马亚和吴岚就诉讼等事项已经达成和解,并于今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苏民终2206号),除此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其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本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核算尚在进行中,按照目前情况,不存在需要发布业绩预告的情形;也不存在未公开的定期业绩信息已向除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提供。

  2、公司在此郑重提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载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日

  证券代码:002771       证券简称:真视通       公告编码:2022-006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民事调解书》能否顺利执行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2、若《民事调解书》执行顺利,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发生变更。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隆越”)通知,苏州隆越于今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苏民终2206号)(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上诉人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隆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2月1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苏州隆越公司按照16.1189元/股受让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所持真视通公司2472万股股份,总价款39845.92万元。苏州隆越公司已支付31845.92万元,尚余8000万元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注:此笔交易是指2019年8月30日,苏州隆越公司与五位股东签署的《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与王国红、胡小周等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二、马亚以15.31元/股购买苏州隆越公司所持真视通公司1380万股股份,总价款21127.8万元。分四期付清:2022年1月17日支付2000万元(已付清),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支付300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且1380万股真视通公司股份过户至马亚名下,支付80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且1380万股真视通公司股份过户至马亚名下,支付8127.8万元。

  三、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苏州隆越公司将真视通公司1380万股股份过户登记至马亚名下;马亚于完成登记的三个工作日内以其全部股份(2298.5064万股)为上述付款提供质押担保。

  四、苏州隆越公司将真视通公司1380万股股份过户至马亚名下之日起,胡小周、吴岚对马亚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苏州隆越公司持有的真视通公司1900万股股份的司法冻结,同时苏州隆越公司将其380万股真视通公司股份从信用账户转至普通账户。

  六、2019年8月24日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向苏州隆越公司出具的《承诺函》、2019年8月30日王国红与苏州隆越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马亚取得真视通公司1380万股股份之日均予以解除。

  七、非因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原因导致真视通公司1380万股股份在本调解书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过户到马亚名下,且双方在其后一个月内未能促成1380万股股份过户到马亚名下,则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的内容主张苏州隆越公司支付相关款项。

  八、就本案纠纷双方再无争议。

  九、一审案件受理费7291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9176元,由苏州隆越公司承担。

  十、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八份,苏州隆越公司执一份,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执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提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以申请制作民事调解书。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及五位股东王国红、胡小周、陈瑞良、马亚和吴岚将积极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苏民终2206号)进行和解,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进展,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苏民终2206号)

  特此公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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