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九有股份控股子公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2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九有股份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有股份”)于2020年12月10日与张东旗、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亳州纵翔唯一股东张东旗将其持有的亳州纵翔90%股权无偿转让给九有股份(具体内容详见九有股份2020年12月11日披露的临2020-156号公告)。
近日,九有股份控股子公司亳州纵翔收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阳法院”)签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皖1204民初1312号)。亳州纵翔已就九有股份受让股权前该公司购买房产的相关事项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九有股份控股子公司)
被告: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阜阳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双河路200号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包含地上及地下,共179套房地产,建筑面积11073.87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销售给原告,并承诺于原告交付购房款后五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同时,被告还应在合同签订后160天内负责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将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亦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双方为此于2021年4月17日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确保在2021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否则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0万元。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如约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希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4、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0万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二、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已由阜阳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判,未有判决结果。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九有股份(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该事项对九有股份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事项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九有股份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九有股份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九有股份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