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11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申报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9),为做好202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厘清可能存在的债务和风险,公司决定对以往因借款、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及或有债务进行清理统计、登记核查,已经对公司提起诉讼的、已经达成解决方案的除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债权申报工作已结束,无债权人进行申报登记。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1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1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52起新增投资者诉讼金额14,442,965.82元;69起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索赔金额11,091,825.94元,一审判决赔偿金额5,905,145.54元(含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对上述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新增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民事判决书69份与应诉通知书52份,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20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0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3,210,709.48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468,251.09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7,451.98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5,24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二)29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9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4,469,375.44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353,950.06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45,662.31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21,763.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3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545,864.3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92,293.98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5,568.17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2,341.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16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6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554,663.29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492,251.06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9,708.68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1,952.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五)一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311,213.43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34,965.89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诉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999.32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747.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六)52份应诉通知书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2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4,442,965.82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于以上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对上述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新增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