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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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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22-006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达成和解及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各方达成和解,撤销起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和解金额4,05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和解及撤诉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系统”)就其与内蒙古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中盾”)、北京中盾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盾”)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已判决。内蒙古中盾、北京中盾因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初2621号),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2月22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二、和解及其执行情况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网新系统与内蒙古中盾、北京中盾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内蒙古中盾在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4,050万元至网新系统账户。2、款项交付后双方纠纷就此了断,无其他任何争议。3、一审诉讼费用由网新系统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由内蒙古中盾承担。4、内蒙古中盾支付前述和解款项后,内蒙古中盾及北京中盾撤回上诉,网新系统撤回起诉。5、如内蒙古中盾按约付款,网新系统同意上述和解方案,如未按约付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2022年1月30日,网新系统收到内蒙古中盾支付的款项4,050万元。按照约定,网新系统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三、诉讼裁定情况

  网新系统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民终16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 民初2691 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432,828元,减半收取216,41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21,414元,由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9,993 元,减半收取184,996.50元,由内蒙古中盾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四、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网新系统已收到内蒙古中盾支付的款项4,050万元,双方的买卖合同纠纷已了结。本次诉讼和解及撤诉事项预计将增加公司2021年度损益30万元左右(未考虑所得税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和最终对公司 2021 年度损益的影响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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