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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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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海海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销售机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方便投资者投资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中海海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 013581,C 类 013582,以下简称“本基金”),经本公司与相关销售机构协商一致,自2022年2月16日起,本基金参与销售机构开展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通过相关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

  二、适用基金销售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费率优惠安排

  通过以上适用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费率优惠以上述代销机构为准。

  四、业务规则

  投资者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系统申购本基金,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上述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并公告。本基金相关费率详见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五、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中国农业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1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1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1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1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17)本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9788 (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5日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海海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2月1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单笔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档设置。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3.2.1 前端收费

  ■

  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2.2 后端收费

  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若某笔赎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1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

  注: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且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注:1个月为30日)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基金转换申购费补差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如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含等于或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所持任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单笔转出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

  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或降级。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9)投资者只能在前端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10)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③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11)本基金 A/C 类基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

  (12)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投资人可在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请办理程序及交易规则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曾杰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218

  负责人:刘承来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郑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中海海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了解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业务相关事宜。

  3、有关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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