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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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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2-018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1,823,63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1.5730%;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25名,涉及证券账户总数为50户;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2月14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解除限售股份发行概况

  2021年6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86号)文件核准,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清环能”)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2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51,823,630股,发行价格为11.68元/股,发行新增股份51,823,630股于2021年7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和限售期安排如下:

  ■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51,823,630股,总股本由191,090,731股增至242,914,361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日,公司因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已获授尚未解锁股份2,690,000股,总股本数由242,914,361股变更为240,224,361股,持股比例由发行后的21.3341%变更为21.573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上述股东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时承诺:本公司/本人承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的北清环能股票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认购股票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锁定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就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公司亦未发生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2月14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1,823,6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5730%。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均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人数为共25名。

  5、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注:2021年7月28日公司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发行对象“深圳市纵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纵贯策略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纵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纵贯策略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纵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纵贯汇盈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深圳市纵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纵贯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北清环能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8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2-019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2月7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2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5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5人,监事、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匡志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收购银川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95%股权的议案》

  为聚焦餐厨有机废弃物处理及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业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交易对手方曹健仪、金彧如分别持有的银川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绿特”)48.03627%、46.96373%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保绿特95%股权,标的股权对应的转让价款暂定为12,540万元。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收购银川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95%股权的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8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2-020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银川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95%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清环能”)于2022年2月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银川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95%股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为聚焦餐厨有机废弃物处理及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业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交易对手方曹健仪、金彧如分别持有的银川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绿特”或“标的公司”)48.03627%、46.96373%股权。根据双方于2022年2月8日在济南历下区签署的《关于银川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标的股权对应的转让价款暂定为12540万元(大写:壹亿贰仟伍佰肆拾万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保绿特95%的股权,保绿特将成为北清环能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曹健仪(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640103************

  住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就职单位:保绿特、银川万昇丽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金彧如(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640103************

  住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就职单位:保绿特、宁夏沃尔金发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上述交易对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银川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63229700D

  注册资本:3,860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曹健仪

  成立日期:2005-06-06

  营业期限:2005-06-06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润丰村小学西北150米处

  经营范围:环保产品的开发及生产;环保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饲料生产;电线电线的销售;废弃油脂的生产及销售;垃圾清运;有机肥、微生物肥料、水溶性肥的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曹健仪持股占比51.04%,金彧如持股占比48.96%。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注:标的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经宁夏五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五岳会审[2021]59号)。

  4、其它情况说明

  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的特许经营目公司,目前运营银川市餐厨垃圾处理项目,设计处置规模为餐厨垃圾200吨/天,拟扩能至400吨/天,收运范围为银川市市辖行政区域(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2021年末实际日处理量近400吨/天,收费价格为240元/吨,含收运、处置费。

  经查询,标的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存在经营性往来情况,标的公司尚欠曹健仪、金彧如往来款,截止目前余额分别为7400万元、260万元,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交易对手方提供财务资助情形。标的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贷款1000万元,银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由交易对手方曹健仪、金彧如分别提供股权数额为1970万元、1890万元的股权质押以及标的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作为上述银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反担保。

  标的公司《公司章程》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标的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财务资助等情形,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为标的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情形,亦不存在与标的公司经营性往来情况。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权购买方(甲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出让方1(乙方1):曹建仪

  股权出让方2(乙方2):金彧如

  1、交易方案

  各方同意,甲方拟收购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95%股权,其中包括乙方1持有的目标公司48.03627%股权以及乙方2持有的目标公司46.96373%股权,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为甲方持股95%,乙方1持股3%,乙方2持股2%。交割日后,甲方有权选择按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方案及计价方式收购乙方1和乙方2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合计5%股权,届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另行签订5%股权转让协议书,否则乙方1和乙方2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前,乙方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主体转让目标公司股权。

  2、转让价格

  2.1各方确认,目标公司整体价值按目标公司100%股权作价以及目标公司截至审计基准日负债总额两项合计不超过24000万元(大写:贰亿肆仟万元)的标准计算。本次交易计划具体如下:

  2.1.1乙方及目标公司披露,截至审计基准日目标公司负债总额为10800万元(大写:壹亿零捌佰万元整)。

  2.1.2标的股权转让价款:按目标公司100%股权作价的95%计算。根据乙方及目标公司披露的目标公司截至审计基准日的负债总额情况,标的股权对应的转让价款暂定为12540万元(大写:壹亿贰仟伍佰肆拾万元整)。

  2.1.3各方同意,如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定的目标公司截至审计基准日债务总额多于10800万元,多于10800万元的部分甲方有权在上述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补充支付。

  2.1.4本次未进行收购的目标公司剩余5%的股权价款包含在上述目标公司整体价值24000万元内,不包含在2.1.2款约定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内。

  3、标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3.1第一期支付安排: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1和乙方2的指定账户按其各自转让股权比例支付标的股权转让定金共计1400万元。

  3.2第二期支付安排: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交易先决条件(本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并且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就目标公司截至审计基准日债务总额已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应到双方认可的银行以甲方名义开立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具体信息以届时双方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信息为准(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期标的股权转让价款,第一期、第二期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合计占标的股权转让价款的70%。为免歧义,如标的股权转让价款根据2.1.3款的约定进行调整,则各期支付比例对应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相应进行调整。

  3.3甲方将第二期标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方配合办理完成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取得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为准),第二期标的股权转让价款解除账户共管并按乙方1、乙方2各自股权转让比例支付至其各自指定账户。

  3.4第三期支付安排:各方同意,乙方促成目标公司获得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补充协议及审批文件并经甲方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第三期标的股权转让价款按乙方1、乙方2各自股权转让比例支付至其各自指定账户,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合计占标的股权转让价款的90%。

  3.5如目标公司自交割日起12个月内,未发生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重大不利事项(该重大不利事项为导致负面影响净资产累计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事项)并且甲方已支付完毕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甲方应在上述条件达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价款的尾款按乙方1、乙方2各自股权转让比例支付至其各自指定账户。自交割日起12个月内,如目标公司发生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重大不利事项,甲方有权从剩余未付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有关重大不利事项所涉金额后,将股权转让总价款的余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如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不足扣除则乙方应负责现金补足。

  4、交易先决条件

  4.1各方确认,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交易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构成本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4.1.1乙方已促成本协议涉及的标的股权转让等事项获得目标公司所在地城市餐厨垃圾处理政府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4.1.2甲方就本协议涉及的标的股权转让等事项已经过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的审议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和/或股东大会决议等。

  4.2如果本协议签订后120日内(或经各方书面同意的较晚期限),因乙方原因导致本条项下交易先决条件未全部满足的,乙方应当于该条件被确认为不可能被满足/补救之日起计10日内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且本协议同时终止;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条项下交易先决条件未全部满足的,乙方有权于该条件被确认为不可能被满足/补救之日起计10日内没收甲方已支付的定金,且本协议同时终止;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本条项下交易先决条件未全部满足的,乙方应于该条件被确认为不可能被满足/补救之日起计10日内将定金无息返还给甲方,且本协议同时终止。本协议终止后将再无效力,各方于本协议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将告终止(就各方于终止前已产生的先前权利及义务除外)。

  5、债权债务处置

  5.1对于截至审计基准日形成的、且在各方确认的《既有债务清单》中记载和披露的目标公司负债、费用等均由交割日后的目标公司承担。甲方承诺,目标公司自交割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偿还《既有债务清单》中列明的乙方借款。

  5.2对于截至审计基准日形成的、且未在各方确认的《既有债务清单》中记载和披露的目标公司负债、或有负债,由乙方承担,甲方或目标公司有权在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或应偿还的乙方借款中扣除。

  5.3各方同意,目标公司截至审计基准日的负债总额最终以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上述审定的负债总额超出10800万元的,各方同意执行本协议2.1.3款的相关约定。

  5.4甲方确认,如目标公司在三年内收到附件2所列或有补贴,目标公司在收到款项后30日内,将收到款项的等额金额按乙方1、乙方2各自股权转让比例分别支付至其各自指定账户,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目标公司有权在向乙方1和乙方2按比例支付时扣除上述税费。

  6、过渡期安排

  6.1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有权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管,监管细则以各方另行协商签订的相关协议或文件约定为准。乙方及目标公司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汇报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过渡期内的损益归目标公司所有。甲方支付完毕70%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目标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6.2乙方保证目标公司资产、经营活动等在过渡期间在所有重大方面一直维持正常稳定,且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业务模式、管理团队、资产或财务状况的持续、稳定及一致性。乙方对目标公司的运营管理需勤勉尽责,保障本项目的运营生产符合适用法律法规以及特许权协议的规定。在上述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任何运营生产事故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特许权协议约定的情况,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因此引起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权在未支付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中等额扣除目标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6.3  过渡期间,乙方应保证目标公司若受到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均应及时告知甲方。

  6.4 在过渡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就标的股权、目标公司资产或权益新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且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保证目标公司在过渡期间不得进行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资产处置,亦不得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对外担保或增加重大债务以及对外投资之行为。本条所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资产处置”指金额大于50万元的资产处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购买或出售等一切资产权益处置事项。

  6.5在过渡期间,在进行下列事项前,乙方应保证目标公司事先书面如实通知甲方,并就该等事项与甲方进行商议并取得甲方同意,否则相应款项在甲方未付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

  6.5.1在日常运营的范围之外,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和出租或放弃其资产、财产或权利,或在其上设置任何负担或进行其他处置;或进行任何资产或业务的分拆、剥离;

  6.5.2签订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任何合同。

  6.5.3收购任何第三方的资产或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6.5.4 在审计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有权派出工作人员监督乙方或目标公司的上述经营管理行为。

  6.5.5 乙方或目标公司在进行上述行为时,必须保证上述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必要事项。

  7、标的股权交割

  7.1 甲方在按照本协议3.3条约定将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方配合办理完成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目标公司根据甲方的要求对目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改选或聘任。

  7.2 交割日,各方应共同配合完成将目标公司证照、非核心印鉴(指本协议第7.3条核心印鉴之外的其他印鉴)、经营资料移交给目标公司新任经营管理层的相关工作,交接双方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7.3 交割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共同配合目标公司完成核心印鉴(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重新刻制备案,并共同将原核心印鉴销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上述原核心印鉴销毁前,如甲方要求与乙方共管的,应对原核心印鉴进行共管,该等印鉴的使用应设立使用台账记录使用时间、用途及经办人员并保留盖章文件复印件,每一次使用记录均应由共管双方指定的共管人员签字。

  8、违约责任

  8.1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乙方、目标公司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为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转让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相关费用(如有):

  8.1.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目标公司就标的股权转让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接洽、磋商、谈判、达成意向协议或签订任何文件。

  8.1.2因乙方违约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交易先决条件于约定日期仍未全部满足。

  8.1.3甲方为本次交易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经审定的目标公司审计基准日净资产总额与目标公司提供的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同期净资产总额负偏差达到10%及以上的。

  8.2 因甲方原因导致协议第4条约定的交易先决条件于约定期限仍未全部满足的,乙方有权于该条件被确认为不可能被满足/补救之日起计10日内没收甲方已支付的定金,且本协议同时终止。

  8.3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解除/终止本协议或本协议因一方违约而解除的,违约方应向交易对方支付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价款5%的违约金,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无法通过违约金予以弥补的损失。

  8.4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支付时间足额支付各期股权转让对价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当期应付未付转让对价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若逾期支付超过30日的,则乙方有权(无义务)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将股权变更至乙方名下,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价款5%的违约金。

  8.5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标的股权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已收到的股权转让对价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变更登记超过30日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再履行受让标的股权的义务,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价款5%的违约金。

  8.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应被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9.1 本协议经乙方签字,其他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派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后成立。本协议项下涉及的定金支付及定金罚则条款、本协议3.1款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除前述条款外本协议其他约定条款在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交易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立即生效。

  9.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五、涉及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亦不存在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保绿特是基于标的公司所处省会城市区位、收运补贴价格、日处理规模等优势,公司认为本次收购具有合理商业价值,本次交易完成后,保绿特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事项预计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正面影响。本次交易事项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投资带来不利影响。通过对保绿特的收购,公司可以实现公司餐厨处理业务的跨区域发展,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保绿特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经营管理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公司将通过加强规范运作,严格控制业务流程,化解可能预见的经营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关于银川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8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2-021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双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合作框架性约定,确立了双方合作伙伴关系,为双方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奠定了基础。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另行签署合作协议,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合作项目以正式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交易概述

  2022年1月28日,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山东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阳燃化”)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公司拟与滨阳燃化成立合资公司,通过合资公司开展关于40万吨/年柴油加氢改质装置改造为二代生物柴油生产项目以及新建30万吨/年一代生物柴油加工生产项目相关的合作。滨阳燃化以本项目涉及的配套基础设施进行出资,公司以现金进行出资,持股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协议为对外投资相关的框架协议,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9293030B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民堂

  成立日期:2006-06-07

  营业期限:2006-06-07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滨州市阳信经济开发区工业七路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计量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山东滨化投资有限公司持股占比80%,北京海华圣辉投资有限公司持股占比10%,阳信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占比10%。

  滨阳燃化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滨阳燃化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

  乙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同意深入探讨以下框架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同意成立合资公司,通过合资公司开展关于40万吨/年柴油加氢改质装置改造为二代生物柴油生产项目以及新建30万吨/年一代生物柴油加工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相关的合作。甲方以本项目涉及的配套基础设施对合资公司进行出资,乙方以现金对合资公司进行出资,持股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2、甲方为合资公司所提供的蒸汽、电力、氢气等原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3、甲方提供有关40万吨/年柴油加氢改质装置及配套设施的相关设计资料,乙方提供符合一代和二代生物柴油原料标准的UCO指标(具体内容甲乙双方可协商确定),双方共同确定生物柴油项目改造技术方案、UCO原料预处理技术方案、项目改造投资等事宜,甲方派驻人员负责合资公司的生产管理,确保合资公司投产后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二)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原因和法律法规调整引起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立即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事实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有关相关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3、本协议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本协议执行时间可根据中止的时间相应顺延,双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双方应就协议的履行及后续问题进行协商。如果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协议中止履行超过60日,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协议。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生效、解释、执行和纠纷解决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滨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仲裁。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符合公司聚焦餐厨有机废弃物处理及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业务整体战略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整合外部资源不断拓展各项核心业务,充分发挥各方在产品、技术、市场合作等领域的优势,进一步开展在废弃油脂业务等领域的探索合作,未来随着合资公司业务的开展,将持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双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合作框架性约定,确立了双方合作伙伴关系,为双方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奠定了基础。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另行签署合作协议,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合作项目以正式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合作框架协议》。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8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2-022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获得政府补助的基本情况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公司北京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热力”)于2022年2月7日收到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供热补贴4208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了100万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补助的类型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本次新城热力收到政府补助,确认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相关的政府补助为4208万元。

  2、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前述补助属于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相关的政府,计入营业收入为4208万元。

  3、补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下属公司上述政府补助的取得,预计对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为4208万元。

  4、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政府补助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补助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8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2-023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文件,并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通过OA系统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从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7日,已满10天。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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