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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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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编号:2022-004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对公司暨相关责任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华科技”)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一》”)、《关于对梁健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二》”)。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具体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违规行为。赵某因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健锋发生借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梁健锋返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和原告律师费合计30730.28万元,请求判决你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你公司发出传票,通知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2021年11月16日,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报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实公开说明你公司是否为梁健锋向赵某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具体内容

  “经查,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或公司)存在未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违规行为。赵某因与你发生借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你返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和原告律师费合计 30730.28万元,请求判决超华科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超华科技发出传票,通知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2021年11月16日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超华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报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

  你作为超华科技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任期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8月8日),知悉上述诉讼情况但未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前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整改,按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公司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1、《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梁健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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