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开庭时间为2022年4月14日10时00分。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227,975,272.67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27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阀门公司”或“甲方”)已就共同合作投资房地产“泰宁华府开发项目”事项向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越公司”)发函要求对方按期偿还合作投资款及相关款项并与对方积极谈判沟通(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的公告临2021-077)。由于广州阀门公司一直未收到星越公司对上述函件的回复,广州阀门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法律途径,已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于2022年1月17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信息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胜,董事长。
被告一: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岭山,执行董事。
被告二:孙岭山
被告三:杨成杰
被告四:陈清平
被告五:兴宁市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岭山,执行董事。
(二)诉讼案件诉讼请求与事实
1、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星越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3,170,000元。
(2)判决被告一星越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9,364,352.67元(利息以当期实际借款金额为本金,从2021年4月2日起分段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3)判决被告一星越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3,17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27日为15,440,920元)。
(4)判决被告二孙岭山、被告三杨成杰、被告四陈清平、被告五丰源公司对被告一星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决原告对被告五丰源公司所持有的被告一星越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令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计金额为:227,975,272.67元。
2、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一星越公司(乙方)以及担保人(丙方)被告二孙岭山、被告三杨成杰、被告四陈清平、被告五丰源公司签订《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分期多次向乙方出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整(参考乙方提供的用款计划),用于支付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项;乙方自愿承诺依法负责上述项目的建设、管理、经营,并承诺承担全部盈亏及全部经营风险(除乙方自愿承诺分配给甲方的合作利润外);共同合作的期限为贰拾肆个月,贰拾肆个月期满,乙方同意甲方全额收回上述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乙方自愿承担全部盈亏,自愿承诺自甲方出资次月起按月以甲方实际出资额的年分配率为18%计算的金额向甲方分配利润;甲方向乙方出资后,自开发项目实现房产销售收入之月起乙方逐月返还甲方的出资款项;乙方自愿以本合同所述的“开发项目”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给甲方抵押并出具《抵押担保书》,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被告五丰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被告一星越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甲方未能按期足额收回出资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收回出资额的每日万分之十补偿,迟延超过31日至90日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收回出资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十补偿,迟延超过91日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在任何情况下,乙、丙方出现履约能力问题、发现开发项目受阻或其他情况影响甲方依约收回出资及分配合作利润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出资;等等。
同日,对于上述债务:
(1)被告一星越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担保抵押书,承诺提供其所开发的 “泰宁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抵押担保;
(2)被告二孙岭山、被告三杨成杰、被告四陈清平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承诺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被告五丰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质押书,承诺提供被告一星越公司出资额2,000万元出资(出资比例为100%)作为质押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五丰源公司对上述股权办理了质押登记;
2019年4月18日及2019年11月1日,原告(甲方)、被告一星越公司(乙方)与丙方被告二孙岭山、被告三杨成杰、被告四陈清平、被告五丰源公司先后签订《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及《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约定乙方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乙方欠付款前,乙方应按照原合同规定的年分配率向甲方分配利润及履行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的各项乙方义务。丙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自2018年7月6日起陆续向被告一星越公司出借款项共236,770,000元,还款期限已于2021年6月30日届满,被告一至今只归还了本金合计33,60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3,170,000元未清偿,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且被告一自2021年4月起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
综上,因被告一星越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清偿借款及利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严重违约,且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一星越公司至今仍未向原告清偿全部借款及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星越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二孙岭山、被告三杨成杰、被告四陈清平、被告五丰源公司对被告一星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五丰源公司在其质押担保物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一)由于本案尚未审理裁判,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二)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