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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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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信 公告编号:2022-001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已下达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7,086,383元(租金、进场费16,300,000元,违约金378,461元,律师费4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7,92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平机械”)于2022年1月6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6民初594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毛金海

  原告千平机械与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毛金海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反诉原告鸿源公司与反诉被告千平机械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11月9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12月6日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诉讼请求情况

  原告千平机械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湖南鸿源公司向千平机械立即支付租金16,300,000元;2、判令鸿源公司支付千平机械违约金538,200元(暂算至2021年5月27日),2021年5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继续计付;3、判令鸿源公司向千平机械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00元、保函保险费7,922元;4、判令毛金海对鸿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1日,鸿源公司因施工需要向千平机械租赁履带吊一台,双方签订了《吊车租赁合同》,合同对年租金、进场费、租赁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同日,毛金海向千平机械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一份,承诺为鸿源公司上述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千平机械提供租赁物,设备于2021年1月25日到达鸿源公司指定地点堆场。但鸿源公司仅于2021年1月27日支付500,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讨,鸿源公司、毛金海均未支付。

  反诉原告鸿源公司反诉请求如下:“1、判决解除鸿源公司与千平机械签订的吊装服务合同;2、判决千平机械返还鸿源公司租赁服务费500,000元;3、判决千平机械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重大诉讼判决情况

  经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6民初5942号],判决如下:

  “1、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租金、进场费16,300,000元;

  2、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计至2021年5月27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78,461元,以及以分阶段未付租金、进场费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7,922元;

  4、毛金海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毛金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外,有权向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次案件受理费125,277元,由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958元,由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4,319元;本诉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合计129,3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毛金海对该款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反诉财产保全申请费3,270元由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重大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6民初5942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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