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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2-00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约48,814.98万元-65,086.64万元,同比增长约30%-40%。

  2、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约47,444.63万元-63,259.51万元,同比增长约30%-40%。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公司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约48,814.98万元-65,086.64万元,同比增长约30%-40%。

  2、公司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约47,444.63万元-63,259.51万元,同比增长约30%-40%。

  (三)本次预计的业绩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2,716.60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58,148.77万元。

  (二)每股收益:0.47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2021年我国经济发展整体呈现稳中向好态势,国内资本市场蓬勃发展,公司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的经营战略目标,积极把握市场机遇,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各项业务稳健发展,从而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稳步增长。

  四、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业绩预告内容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公司本次业绩预告内容是否适当和审慎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2-00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浙商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公告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1〕84号)。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就《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向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子公司浙商资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浙商资管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52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二是对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其中部分集合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三是投资交易管理存在缺失。交易员及投资经理在交易时间通过个人手机接听电话,权益交易室摄像监控未覆盖全面。个别权益交易员在公共办公区域进行股票交易、拥有查看固定收益交易执行权限。四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内部制度允许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五是合规人员配备不足。未设置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未向异地债券交易部门派驻合规人员。

  …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责令改正。你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全面深入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内控制度。你公司应当在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暂停你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按规定为接续存量到期产品持有的未到期资产而新设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

  三、责令处分有关人员。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商资管相关责任人员相继收到了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浙商资管关于行政监管措施所涉事项的自查及整改情况

  关于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所涉及事项的自查及整改情况,公司已于2021年12月8日公告(公告编号:〔2021〕84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涉产品为部分私募固收类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产品经浙商资管前期自查整改均已整改清理完毕。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事项对浙商证券合并收入和利润的影响极小,不影响浙商证券正常经营活动,本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在证监会检查后,浙商资管已进行了全面合规自查,进一步强化了合规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持续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截至目前,《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涉及合规事项均已整改完成。后续浙商资管将继续严格遵守监管要求,以市场需求为核心,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做负责任的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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