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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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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若无明确指示,受托人可按自己意思进行表决。

  投票说明:

  1、在表决结果栏内的“同意”、“反对”、“弃权”之一栏内打“√”。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2、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签署(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和性质:

  受托人签署: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文件,现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要求。大信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2021年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意将该项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傅仁辉                  项光亚                 姚 克

  2022年 1 月4日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们作为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6,0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核查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要求。大信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2021年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傅仁辉                  项光亚                 姚 克

  2022年 1 月 7 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迪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亨迪药业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同意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39号),亨迪药业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5.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4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0,732,340.8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1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2-10059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2020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0,732,340.85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投资需要的金额部分为超募资金,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0,425,540.85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募集资金未投入使用。

  三、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取得的超募资金总额为21,042.55万元,本次拟使用6,0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8.51%。

  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未违反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说明及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2、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  懿             王  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7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迪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亨迪药业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639号文核准,亨迪药业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5.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4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0,732,340.8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1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2-10059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2020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目前,公司正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将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额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将合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提高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

  (二)投资产品品种

  1、闲置募集资金(含超额募集资金)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闲置募集资金(含超额募集资金)的投资品种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人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或可转让、可提前支取的产品;

  (4)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银行理财产品、金融机构的收益凭证等;

  (5)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不得投资于以股票、 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产品,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2、自有资金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自有资金拟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购买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相关投资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中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额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含本数),使用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0 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额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机构、理财产品品种、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期限、谈判沟通合同或协议等;在上述投资额度范围内,授权管理层代表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七)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1、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自有资金

  通过对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能减少资金闲置,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对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风险

  1、虽然理财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三)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明确好投资产品的金额、品种、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品种。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投向,在投资产品投资期间,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投资产品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财务部门将及时与金融机构核对账户余额,做好财务核算工作,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并对所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和保管进行实时分析和跟踪。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闲置募集资金(含超额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4、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现金管理以“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为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先决条件,故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额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通过适度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核查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  懿             王  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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