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下属东方港务分公司为案件被告五
●涉案金额:美元942,533.01美元、人民币1,822,476.5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近日,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南京海事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72民初14号。现将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1年1月,因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江苏翰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森公司)作为原告,将艾维西白羊座有限公司、汇达航运有限公司、苏美达海运有限公司、连云港中源船务有限公司、公司下属东方港务分公司作为被告,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起诉状》中,翰森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货物灭失损失834,100.01美元,退税损失108,433.00美元,共损分摊保证金人民币1,522,476.53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00.00元。
公司已于2021年1月21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3),投资者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公告了解本案详细内容。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南京海事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72民初14号。南京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江苏翰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尚无法判定诉讼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