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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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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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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3,581例

  ●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30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281,436,883.26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3,19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431,979,691.57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7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120,680.43元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或共同被告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后续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2019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17日、2019年9月7日、2019年9月21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23日、2020年7月25日、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28日、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6月1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2019-059、2019-068、2019-076、2019-087、2019-104、2020-017、2020-037、2020-046、2020-061、2020-065、2020-069、2021-004、2021-005、2021-017、2021-022),于2020年11月10日、2021年7月24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11日、2021年9月28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1月20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2021-026、2021-028、2021-041、2021-043、2021-045、2021-048),于2021年5月21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于2021年9月28日、2021年10月30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2021-047),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情况,特将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受理诉讼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至2022年1月6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已新增受理486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新增涉案金额为74,659,729.10元,其中:48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2名原告起诉公司、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详见公告:2019-046)。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8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佣金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以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4,617,369.79元;

  (2)判令被告二至四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招商证券被告三: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佣金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以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2,359.31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至2022年1月6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新增判决1,267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经涉诉讼请求金额已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为204,385,149.42元,其中:1,248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15名原告起诉公司、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48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佣金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以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2,852,881.42元;

  (2)判令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3816号】等民事判决书,419名原告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73,964,536.95元;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7,803.94元,由原告负担156.24元,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1,087,647.70元(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41,9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3246号】等民事判决书,387名原告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47,965,025.92元、分别以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及千分之一计算的佣金及印花税损失;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5,205.26元,由原告负担7,627.00元,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717,578.26元(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38,7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3926号】等民事判决书,442名原告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佣金损失共计70,375,140.9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70,375,140.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从自第一笔有效买入日计算至最后一笔卖出日或基准日止);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9,263.23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31,990.69元,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1,087,272.54元(其中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44,2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5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招商证券被告三: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060,834.6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按差额损失千分之一计算的印花税、按差额损失万分之五计算的佣金;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分别承担25%、15%的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4400号】等民事判决书,2名原告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共计人民币42,359.31元;

  (2)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9.81元,均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200.00元,均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13名原告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018,475.30元、分别以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及千分之一计算的佣金及印花税损失;

  (2)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31.85元,均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1,300.00元,均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471,433.39元。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4名原告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471,433.39元、以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的佣金、以及自第一笔有效买入日起至最后一笔卖出日或基准日止,以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之和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96.57元,均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4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3,581例。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30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281,436,883.26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3,19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431,979,691.57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7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120,680.43元。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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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股票于2022年1月4日、1月5日、1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及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除了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A股股票于2022年1月4日、1月5日、1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市场环境和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未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发函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了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控股股东不存在涉及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核实,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也未涉及热点概念事项。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债权人深圳畇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畇德”、“申请人”)的《重整申请通知书》,申请人称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等资料。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是否会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详见公告:2021-051)。

  另经核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2年1月4日、1月5日、1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9.16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2.65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2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则公司存在因期末净资产为负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债权人深圳畇德的《重整申请通知书》,申请人称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深圳畇德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债权人重整申请存在不被法院受理的风险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上述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是否会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导致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上述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4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面临较大的诉讼赔偿风险

  截至2022年1月6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3,581例,其中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30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2.81亿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3,19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4.32亿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7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0.20亿元。(详见公告:2022-002)。因部分案件均尚处于审理阶段,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公司涉及诉讼纠纷及民事裁定的风险

  公司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为人民币0.82亿元,且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详见公告:2021-050)。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诉讼事项,亦会与相关债权人就债务和解事项进行沟通协商,以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公司16债券出现未按期还本付息情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2016年发行的11亿公司债券已到期但尚未完成兑付,公司与债券持有人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共计5.57亿元(详见公告:2020-002)。截至2020年12月30日,公司于2020年度与债券持有人新增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债券本金合计为3.11亿元(详见公告:2020-077)。公司目前仍在与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方就债务和解、债券到期处置方案包括兑付方案等保持积极沟通协商,后续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出现未按期还本付息情形,使得公司可能面临支付相关罚息、面临诉讼等风险,此外为债券提供担保的资产,亦可能存在因债权人主张担保物权而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八)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较高且被轮候冻结

  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通过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持有公司股份527,977,8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15%,其中累计质押股份479,098,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90.74%。因自身诉讼事项,其所持公司股权已被司法轮候冻结,累计被冻结股份527,977,838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41.15%。前述质押、冻结暂未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暂未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鉴于中恒汇志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比例较高且已触碰预警平仓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后续仍存在因其他诉讼或诉前保全被冻结或被处置的风险。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部分涉及的已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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